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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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24

 

    我省是海洋捕捞大省,海洋捕捞业是我省沿海渔民、渔区群众赖以生存的重要产业。当前,我省海洋捕捞产能严重过剩,涉渔“三无”(无船名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量大面广,违法违规捕捞屡禁不止,海洋环境污染不断加剧,致使海洋渔业资源日益衰退。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是保障沿海渔民群众长久生计、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必然选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现就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围绕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总体部署,以推进海洋经济强省、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振兴浙江渔场为目标,以“打非减船”、修复资源、强化管理为重点,坚持统一行动、属地负责,统筹兼顾、堵疏结合,改革创新、综合施策,使海洋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再生能力相适应,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取得阶段性成果,“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渔运船基本整治到位,非法捕捞行为、捕捞能力无序增长和渔业资源恶化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17年,涉渔“三无”船舶全面取缔,非法捕捞基本杜绝,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转产退出机制初步建立,全省压减海洋捕捞产能50万千瓦以上。4年累计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种60亿尾(粒),浙江渔场渔业资源水平力争恢复到上世纪90年代末的水平。
    到2020年,防控涉渔“三无”船舶和“船证不符”捕捞渔船长效机制基本建立,海洋捕捞产能进一步压减。基本建立渔业资源科学利用、依法管控的长效机制,全面建成资源与环境动态监测体系,渔船、渔民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建成15个海洋保护区、9个产卵场保护区、6个海洋牧场,累计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00亿尾(粒)。浙江渔场渔业资源水平力争恢复到上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海洋捕捞与资源保护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二、重点行动
    (一)开展“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在沿海组织开展以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其他各类非法行为、整治“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整治禁用渔具、整治海洋环境污染等为主要内容的“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二)开展减船转产专项行动。
    1. 压减海洋捕捞能力。严格渔业捕捞许可,加强渔业船员管理。2017年12月31日前,除拖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等渔船转为钓具渔船和淘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渔船及海损沉没渔船等特殊情况需新建渔船外,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一律不得审批新建国内各类捕捞渔船和渔运船,具体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继续严格限制从省外购入各类渔船、转入船网工具指标。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回购海洋捕捞渔船用作人工鱼礁或将其拆解,收回功率指标。
    2. 调整完善渔业规费和补助政策。修订完善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等规定,加快调整海洋捕捞作业方式,引导捕捞渔民从资源杀伤力强的作业方式向生态友好型作业方式转变。完善渔业油价补贴方式,使之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对于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扣减渔业油价补贴。
    3. 拓宽捕捞渔民就业渠道。强化政策引导,积极鼓励国内海洋捕捞渔民转产从事远洋渔业、水产养殖加工营销、“渔家乐”及其他非渔产业,引导支持有职业技能的渔民从事航海运输、机具修造、渔政协管等工作,促进转产渔民稳定就业。加快渔业结构调整,大力支持现代渔业园区、水产品加工流通园区、渔港经济区以及渔区新农村等建设。
    (三)开展“生态修复百亿放流”行动。
    1. 加强休渔禁渔管理。严格实施海洋伏季休渔禁渔有关规定,确保休渔禁渔时期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
    2.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海洋资源与环境监测,建立海洋环境监测通报制度,加强对江河入海口的环境监测和海洋环境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入海污染物偷排、超排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加强海洋生态修复。加强海域、海岛、海岸线的生态修复,新建一批海洋保护区、产卵场保护区和海洋牧场,全面保护浙江渔场“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大规模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三、加强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要深化改革,加大整合力度,进一步充实基层渔政执法、渔船检验、渔港监督等力量,推动执法机构建设与承担任务相协调,对新增执法船艇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船员力量。探索构建专群结合的监管模式,健全部门协同、陆海联动、省际互动的海上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建造一批执法船艇,建设一批渔政码头、扣船所,切实解决力量不足、队伍老化、装备落后等问题,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和创新管理手段。加强海洋渔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渔船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完善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二级以上渔港要设立渔船签证检查站,配备签证协管员,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及禁用渔具的检查。加快网上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网)建设,推进网上审批。规范渔船船员准入制度,加强对入渔劳力管理,加大对转借或假冒职务船员证书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渔获物进场交易查验制度,加强幼鱼比例控制,从严查处违规行为。探索建立向渔船供油、供冰记录制度及渔获物代冻、收购、销售记录制度,严厉打击向“三无”船舶等违禁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渔获物等经营活动。探索建立渔船到期报废制度。建立渔船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渔船流转,实现所有渔船进场交易。建立违法行为责任倒查制度,凡发现违法行为,除严肃追究“船老大”、船东或排污企业的责任外,应严格倒查辖区所在乡镇、村渔业或环境污染监管等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相关执法机构联合检查、市县互相抽查和举报奖励等制度,支持海洋环保志愿者组织、捕鱼人护鱼队伍等建设,形成行政部门执法、捕捞渔民协管、社会公众参与的常态化资源养护管理机制。各市、县(市、区)涉渔“三无”船舶打击取缔等工作实绩,与其用海指标安排、涉海涉渔项目支持等挂钩。
   (三)建立渔业资源调查机制。开展常态化渔业资源监测、评价及预警预报,适时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为资源保护修复提供决策支撑。组织开展渔民、渔船情况普查工作,系统掌握涉渔从业人员结构、渔船股东构成及外来劳力雇佣等情况,为渔业管理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要工作。省委、省政府成立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和工作力度。沿海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和部门工作联动机制,“三无”渔船取缔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抽调力量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合署办公,确保任务到乡镇、落地到村船。积极组织开展“无违规捕捞县市区、乡镇、村社”创建工作,推进基层主体强化监管责任。省委、省政府将修复振兴浙江渔场工作目标任务列入平安浙江和各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地要把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目标任务列入目标考核,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要制订工作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确保行动平稳有序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及组织处理等措施。
   (二)加强法制保障。积极推进海洋渔业管理相关立法工作,并制订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各地要加强依法行政,规范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裁量权,细化分类处理的办法和程序,制订“一打三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一打三整治”为重点,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为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政策支撑。统筹考虑资源保护、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等因素,研究完善油价补助、政府赎买、转产补贴、产业扶持等一揽子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和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专项执法、违规治理、减船转产、增殖放流等工作有序推进,加大对高效生态水产养殖业的扶持力度。建立渔民个人、渔业公司(船主)、沿海工程业主单位、政府财政等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将更多捕捞渔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鼓励转产转业捕捞渔民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给予其参保缴费补贴,切实解决渔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创新和完善金融、税收等政策,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根据相关法规将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与渔业油价补贴等有关扶持政策挂钩。各类保险机构不得受理涉渔“三无”船舶投保(包括船、人),因违反休渔区、禁渔期规定作业等发生事故的各类涉渔船舶一律不予理赔。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转产转业渔民就近就地稳定就业和自主创业。鼓励经济发达县(市、区)与纯渔业乡镇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多渠道帮助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探索建立海洋污染溯源追究和生态损害赔补偿制度,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完善海陆一体化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开展海洋环保联合执法。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守法捕鱼、诚信经营渔民的宣传力度,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加强海洋捕捞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渔民主动参与支持渔场修复振兴、保护渔业资源、守法捕捞的自觉性。加强海洋与渔业科普知识教育,建设一批海洋知识教育基地,充分发挥资源环境保护志愿者作用,组织行业协会、渔业企业和捕捞渔民共同发起渔业生产自律规范倡议,在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保护资源的浓厚氛围,努力为修复振兴浙江渔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浙江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此件发至县)

附件

浙江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压减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开展浙江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重点监管、严厉打击、依法规范的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海陆联动,依法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反伏休规定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整治、禁用渔具整治、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整治。到2015年,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取得阶段性成果,“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到2017年,全省涉渔“三无”船舶取缔任务全面完成,非法捕捞基本杜绝,伏休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海洋污染治理得到加强,浙江渔场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其它各种非法行为
    1.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更新、改装渔船,依法拆解在建的涉渔“三无”船舶。
    2. 依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涉渔“三无”船舶数量在200艘以内的县(市、区)、50艘以内的乡(镇),2014年全面完成取缔任务;涉渔“三无”船舶数量在200—500艘的县(市、区)分2年完成,原则上2014、2015年度各完成50%;涉渔“三无”船舶数量在500—1000 艘的县(市、区)分3年完成,原则上2014年度完成30%,2015、2016年度各完成35%;涉渔“三无”船舶数量在1000艘及以上的县(市、区)分4年完成,原则上2014—2016年度各完成30%,2017年度完成剩余的10%。
    3. 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捕捞生产中违反休渔区、禁渔期等规定,违规向“三无”和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以及非法收购、冷藏、销售违禁渔获物等各类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跨海区非法捕捞作业的省外渔船。
   (二)开展捕捞渔船“船证不符”和渔运船整治
    1. 加强海洋捕捞渔船和渔运船管理。全面整治擅自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等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的行为,各地必须于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整治工作。规范渔运船生产经营和买卖流转管理,严厉查处渔运船非法转让和非法生产行为。
    2. 规范海洋渔船船名标志标识。统一全省海洋渔船命名、船名标志格式和涂刷位置;无船舶标志的海洋渔船,限期整改到位。对纳入海洋渔船管理数据库的渔船,2015年前统一安装身份标识,并由渔船检验部门实行年度核查。
   (三)开展禁用渔具整治
    督促引导相关企业和渔民主动销毁禁用网具和按要求更换网具,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造、销售、携带、使用电脉冲、多层囊网等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海洋捕捞生产中违反渔具携带数量、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等行为。
   (四)开展海洋环境污染整治
    1. 严控陆源污染超标排放。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加强陆源污染物排放监管,重点加大对入海排污口监测,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推进涉海数据信息共享,开展涉海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2. 严控沿海水产养殖污染。对沿海主要水产养殖区域进行养殖容量调查,确定适宜的海水网箱投放数量,从源头上减少水产养殖污染;严格控制以冰冻海水小杂鱼作为饵料的养殖方式,逐步实现海水养殖全面使用绿色人工配合饲料。
    3. 严控海洋船舶油类污染。按照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有关规范要求,2015年底前,400总吨位以上船舶一律配置滤油设备;加大油污排海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减少船舶油污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三、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置
    按照“属地负责、集中处置”的要求,涉渔“三无”船舶取缔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地要逐乡(镇)、逐村排出整治取缔的具体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确保限期完成取缔任务。
    (一)涉渔“三无”船舶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涉渔“三无”船舶:
    1. 非法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船名号(船名号自行涂刷无效)、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籍港自行涂刷无效)的船舶。
    2. 套用合法有效渔船证书、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改)造后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套牌”渔船或“克隆”渔船。
    3. 各地“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整治结束后,新出现的套用合法有效渔船证书制造或购置的捕捞渔船或渔运船。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渔“三无”船舶。
    (二)涉渔“三无”船舶的登记与监管
    沿海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海洋与渔业、海事、经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对本行政区内的涉渔“三无”船舶进行调查,逐一登记造册,注明是否属船舶所有人主动登记上交,并张榜公布,接受广大渔民群众的监督、举报。涉渔“三无”船舶统一登记、主动上交截止日为2014年8月31日。
登记造册后待处置的涉渔“三无”船舶实行定点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监管,不得擅自移动。
    (三)涉渔“三无”船舶及其船主的分类处置
    1. 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必须坚持“全面、彻底、干净”、“可核查、不可逆”和“堵疏结合”的原则,采取拆解或其它不可逆的方式进行。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制订具体的处置办法并报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2. 涉渔“三无”船舶的取缔,原则上不予补偿,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 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登记上交、同意由政府集中处置的,当地政府可在船主转产就业、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4.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登记上交、仍在海上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四)涉渔“三无”船舶的集中拆解
    拆解涉渔“三无”船舶,采取定点集中拆解方式进行,以确保拆解过程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不允许船主自行拆解“三无”船舶。定点集中拆解地点由各县(市、区)确定。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要求,切实加强对拆解过程的监管,确保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到位,并妥善做好船舶拆解残料及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四、其他涉及违法违规捕捞行为的处置
    (一)对违反伏季休渔等休渔区、禁渔期的规定非法捕捞的(包括在伏休期间以合法作业名义实际从事违法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三)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电脉冲、多层囊网、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四)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包括套用到其它船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五)对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以及持证捕捞渔船擅自涂改、使用假船名号等违法行为,除依法从重处罚外,按规定取消年度渔业油价补助。
    (六)对跨海区非法捕捞的省外渔船,除依法从重处罚外,由相关执法机构提出对涉案渔船的《年度渔业油价补助扣减建议》,书面抄告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船籍港所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在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之中、未通过国家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发证、所持渔业证书不符合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样式的省外渔船,一律视作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五、相关涉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置
    (一)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更新、改装的涉渔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二)对经登记注册的造船厂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涉渔船舶的,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予以从重处罚。
    (三)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四)对企业、交易市场等单位和个人向“三无”和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六、“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违法行为的处置
    (一)“船证不符”捕捞渔船认定和处置
    经勘验确认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认定为“船证不符”捕捞渔船,依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从重处罚,并按如下意见限期整改:
    1. 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的,必须拆解原船,原船确已难以找回的,提供相关证明,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拆解与原船相近的替代渔船。
    2. 实船主机功率与证书功率不符的,采取更换主机、“休渔减捕”、补齐功率缺口等方式处置。
    3. 对因历史原因造成“船证不符”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在查清原因的情况下,另行处理。
   (二)“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整治流程
    1. 由各级渔船检验部门组织开展所辖在库渔船的勘验工作,对勘验完毕的渔船出具勘验报告并标贴渔船身份标签。各县(市、区)务必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勘验工作,并由各设区市汇总后于9月10日前将名册上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对勘验完毕的“船证不符”捕捞渔船依法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
    3. 处罚完毕的“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按更新改造相关要求连同处罚证明、渔船拆解证明以及船检部门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等相关材料,在2014年底前完成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
    4. 渔船检验部门根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对原“船证不符”捕捞渔船进行检验发证,涉及功率不符的按要求进行备注。各级登记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船检验证书相应核发渔船国籍证书及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渔运船违法行为处置
    1. 对非法从事捕捞的渔运船,一律视作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2. 对向“三无”和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以及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七、海洋环境污染的处置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各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予以处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船舶未配置防污设备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渔业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责令其赔偿损失。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理或者配合处理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暨“一打三整治”行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实施方案,制订违法船舶处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