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互保公示制度 促进理赔公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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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16

 

    内容提要:公平和及时理赔是保险理赔法规政策制定调整和规范的两个主要行为。公正和及时不仅是保险理赔工作的核心所在,也是关乎渔业互保践行“互助共济、服务渔业”宗旨自立、自强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2012年1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要求各农业保险公司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理赔原则,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案处理规范,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和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本文着重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公示规定,探索思考了“完善渔业互保公示制度,促进渔业互保理赔公正及时,提升渔业互保核心竞争力”这一问题。
    投保是规避风险的手段,理赔是承接风险的兑现,“投保容易理赔难”为广大保险消费民众与社会舆论所诟病。理赔难就难在公正理赔和高效理赔的把握;保险人过严的理赔政策,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有效规避风险的投保目的;保险人过松的理赔政策,则高费率在所难免,被保险人会感到难以承受或得不偿失;迟缓的理赔效率也会使被保险人产生远水救不了近火的感觉,无法满足灾后解困迫切期望。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险人公平理赔和尽速理赔是核心所在,《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保险法规政策对此都予以明确规定。结合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保险法规政策要求,把握会员(被保险人)关切问题,促进理赔公正和及时,完善渔业互保公示制度势在必行。
    一、合理把握公示环节,促进理赔公正及时
    公示的目的既是对会员履行义务的社会化监督举措,也是对保险人公平、公正、合理、及时兑现约定的自我监督,决不能成为保险人拖延理赔的借口,《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兼顾理赔的公正和时效,《农业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对保险人公示要求进行了强制规定: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和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承保情况公示环节
    对渔船互保来说,主要是监督人为调整渔船重置价产生巨大偏差,防会员诈保或不当得益;对雇主责任互保来说,主要是监督会员逃避法定义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对船上雇佣作业船员不足额保险损害雇工利益;对水产养殖互保来说,主要是监督会员虚假投入骗取不当赔款利益。对保险人来说,主要是进行自我监督,防控会员脱保、利益不当转移、虚假承保诈领财政补贴等内部风险,特别要监督防止会员已上交村(公司、合作社)保费,由于村(公司、合作社)、承保点因工作疏忽、保费截留等造成脱保。
    查勘定损结果公示环节
    查勘定损是理赔的关键环节,主要监督索赔案件的真实性、查勘定损的公正性和查勘定损的及时性,防范被保险人诈保,防范保险人虚高或苛刻等显失公正估损、拖延查勘定损时间。
理赔结果公示环节
    主要监督保险人足额支付赔款的及时性和到位性,防范拖延赔决或截留赔款。
    二、科学选择公示方式,确保监督纠错成效
    基于传统的以纸媒体印发、张贴为主的公示方式在信息传播成效方面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纸媒的受众范围越来越小,探索建立健全手机短信、渔船安全救助信息服务系统短信平台等点对点通知和网络平台、电子公告牌平台等新媒体公示功能,更能达到公示实效。
    承保情况公示方式采取点对点短信即时通知会员防“脱保”和防保费截留,通过纸媒、网络平台、电子公告牌平台每月公示防会员履行义务不到位。公示的内容主要为渔船险的重置价、保额、互保比例、投保日期,雇主责任互保的渔船检验最高核载人数、实际投保人数、主险保额及附加责任险种等。
    查勘定损结果公示方式,在查勘时与会员面对面充分沟通基础上,采取点对点短信即时告知会员理赔进展及估损情况;通过公共平台公示主要防显失公正估损。公示内容主要为赔案简况、查勘估损及理算概况等。
    理赔结果公示方式,采取点对点短信即时告知会员赔决结果并通知及时领取赔款;通过公共平台公示防会员不当得益、保护涉案相关方合法权益。公告内容主要为赔决结果、领款方式。
    监督方式可采用来电、来信、面访等多种形式,举报联系电话可为全省统一的967202,或为各地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三、规范责任追究制度,筑牢风险控制底线
    对承保情况公示环节反馈的问题,如船员超检验证书最高核载数、船员缺(漏)保等涉及渔船安全管理的情况,由承保机构登记备案、通知纠正并抄送船籍港渔业执法机构,以会员负面清单形式留档作为赔案查勘的重点内容予以关注。如发生截留保费导致脱保,是村(公司、合作社)造成的,抄送渔业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资格;是承保经办人员造成的,兼职人员建议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调离互保岗位并承担造成损失的相应赔偿,是互保专职人员造成的承担造成损失的相应赔偿并予以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查勘定损结果公示环节反馈的问题,存在显失公正估损或产生估损争议情况的,采取集体会商或第三方权威机构公估方式进行重新核损。查实理赔查勘核算经办人员存在主观行为的,如人情赔、报复赔等,对当事人给予适当经济的、行政的处分,屡教不改的,兼职人员建议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调离互保岗位,互保专职人员涉及办理交换利益案件视同合伙诈保未遂予以通报、直至辞退。
    对理赔结果公示环节反馈的问题,查实属渔业服务公司(村、合作社)等受托中介服务机构截留导致赔款不能及时到达会员手上的,取消其受托代领资格。查实属渔业互保工作人员主观拖延赔付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辞退。
    公正和及时理赔的环境,是被保险人的关切和期盼,保险人的追求和目标,与其人人护短抱怨,不如个个参与践行,换位思考履行好各自岗位职责,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坚决杜绝送人情大度赔、图报复苛刻赔、利益交换滥赔和欺诈性索赔等,实现公正理赔和尽速理赔,兑现对被保险人的郑重约定,为其及时解困、助其恢复生机。(临海办事处林善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