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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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14

 

    近几年,因海洋生态损害造成海洋从业者财产损失、海洋环境受损、海洋生物资源衰退的案例时有发生。如2010年大连输油管爆炸、2011年康菲公司蓬莱19-3号油田溢油等事件在给渔民、港口造成巨大损失外,也给事故海域造成持久的生态损害。充分发挥渔业互助保险在海洋生态损害救济中的积极作用,探索独立的海洋生态损害责任险是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者的时代任务,本文就渔业互助保险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背景和内容进行几点思考:
    一、开展海洋生态损害保险的原因和背景
    1、海洋经济迅猛发展,海洋生态安全面临考验。浙江省不仅是传统的海洋产业大省,也是培育海洋新兴产业,推进海岛开发开放,建设海洋生态文明重要省份。预计到2015年仅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域的海洋生产总值就可达7000亿元,将占全国海洋经济比重的15%,到2020年,浙江海洋生产总值预期可达12000亿元。与此同时一批临港先进制造业、海洋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港航物流业等现代海洋产业等也将涌现,这势必会给浙江海洋辖区带来事实上的生态压力。
    2、海洋自然灾害、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浙江海域自然灾害、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沿海区域每年都不同程度受到风暴潮、赤潮、溢油、安全生产事故等海洋灾害的影响,给沿海单位和个人带来灾害损失:(1)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失 (2)人员生命与健康的损害 (3)海洋环境资源的破坏与损失(4)企业、居民财产的损失。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开展的互保业务与海洋产业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可以找到开展海洋生态保险业务切入点。
    3、拓展渔业互助保险业务,扩大互保承保范围。目前浙江省渔业互助保险的险种主要集中在渔船互保、雇主责任互保、深水网箱及附加养殖责任互保等品种上,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虽然已经在积极探索渔业保险新型险种,但海洋生态保险尚未进入探索范围。在浙江省海洋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海洋渔业、海洋装备制造业、海洋石油化工业等海洋产业面对海洋生态灾害带来的不确定风险也需要保险业对其所进行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险保障。
    沿海生产单位和个人因海洋生态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成为限制海洋经济持续发展的不可忽视因素,探索和实施海洋生态保险在现阶段逾显迫切和必需。
    二、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内容和构成
    作者就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定义、致险因子、损失承载因子、灾害损失做如下阐述。
    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包括两层含义:(1)投保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或自然灾害引发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坏、污染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而依投保条例依法获得相应赔偿的责任保险;(2)投保人在生产过程中因向海洋中引入物质和能量造成海洋生态发生异常变化导致在海体或海岸地带发生生态灾害,依法承担赔偿生态系统修复、环境污染治理或第三者损失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海洋生态损害保险的治险因子,又称为致损因子是指造成投保人生命财产、海洋生态损害的因素。有两方面内容构成(1)海洋灾害中的赤潮、浒苔、海水入侵、咸潮入侵、风暴潮、风暴海浪、海冰、海啸等属于海上自然致损因子;(2)海洋航运、海洋油气业、海洋养殖、海洋化工等行业涉海生产活动中发生意外的或非故意的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人为致损因子。
    损失承载因子是指直接受到海洋灾害影响或损害的个人、单位和及其活动所在的各种自然和社会资源的集合,包括海上以及近海地区的人身和财产、经济活动以及各种建筑物和自然资源。根据损失承载因子的定义可将损失承载因子按照与人类的关系可分为社会类损失承载因和自然类损失承载因子两类,社会类包括人身和财产、经济活动以及各种建筑物。自然类财产包括特定的生态系统、生物资源、矿产、海岛等。
    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灾害损失是指致损因子造成损失承载因子在经济损害上的量化额度。
    三、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投保主体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有生态损害保险立法的专门法规,环保部2008年实施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是指导环境污染保险工作的最早规章,2013年10月,环保部颁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可见我国生态环境责任保险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作为新事物,投保标的和投保人均无先例可循。实践中可依据涉海行业生态风险的高低,设置选择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的原则为“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即先对高海洋生态损害风险的行业与企业实行强制责任险,并随着立法与风险评估技术的完善逐步扩大强制投保的主体范围。具体突破口有:
    1、涉海企业和优良海域。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渔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等涉海企业是海洋生态环境潜在的现实威胁,生态事故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生态灾害往往面积广、破坏力强、损失严重。此类行业可以设置海洋生态强制险;海洋自然保护区、旅游区、海水养殖区、海岛。这一类标的自然生态良好,具有观光、科研、生产上的特定社会和经济价值,受损后,不宜重建。此类行业投保海洋生态险,一方面可降低生态修复重建的成本,一方面提高了其财产本身的安全系数。此类海洋生态损害保险的承保形式也应采用强制保险形式。
    2、企业和政府应成为海洋生态保险投保主体。海洋生态损害的发生对海洋生态、企业和个人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不利影响。投保海洋生态险会导致社会生态供给增加,不但海洋生态保护会得到经济上的保障,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人也将获益,而且会通过乘数效应对其他产业的收人和就业产生外溢效应。可见,企业或个人进行海洋生态保险“消费”时,利益外溢使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而现实中个人往往无力承担生态保险的大额保费,因此政府和企业理应成为海洋生态险的主要投保人。
    四、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标的损害价值计算
    依据海洋生态损害的特点,作者认为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标的损害价值计算可以依照海洋生态损害社会类损失承载因子和自然损失承载因子两部分分别进行核定。
    1、社会类损失承载因子损失价值计算。计算社会类损失承载因子损失,市场价值法较为适用,即以损失承载因子在交易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价格来评估损失承载因子的价值,主要用于评估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实物财产、生产活动、社会活动的损失。
    2、自然损失承载因子损失价值计算。自然损失承载因子损失价值计算主要指对受损海域生态环境的重建、恢复和补偿所需资源量价值的计算。目前针对海洋生态险自然承载因子的价值损失研究尚未有广泛开展,有学者提出评估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可以以工程费用法为主,条件价值法为辅。工程费用法即指把恢复或防护海洋生态、环境不受污染所需要的费用作为海洋生态被破坏带来的经济损失;条件价值法是直接询问人们为了自己将来的健康和福利而利用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愿意承担的费用,然后以该费用来衡量海洋生态质量下降的损失价值。
    五、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十二五”期间是浙江海洋事业迅猛发展的时期,渔业互助保险在积极投入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应力所能及解决海洋生态保险面对的一些现实问题:
    1、海洋生态损害保险缺乏法律法规支持。由于海洋生态损害保险目前在浙江省乃至全国都属于新生事物,并且属于高风险性险种,因此,必须加强对海洋生态损害保险业的正确引导和风险监管,为海洋生态损害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议国家层面出台关于生态损害保险的专门立法,浙江省应当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尽快出台规范海洋生态损害保险的地方管理法规。
    2、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滞后。国家海洋局2007年发布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2013年试行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和预期不久将出台的《浙江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等对于评估海洋生态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总体上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发展相对滞后,评估标准不完备、不统一,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才。加强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研究和培育海洋保险人才,加大海洋保险教育投入,是发展海洋生态保险的必要举措。
    3、充足的财力支持。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金往往较为巨大,充裕的财力是承保海洋生态损害责任险的前提。渔业互助保险可在政府牵头下采取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模式,同时联合政府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海洋巨灾风险补偿机制,让民间救助、财政补贴和市场机制均参与到海洋生态巨灾补偿的中来,增强抗巨灾能力。
    4、选择突破口,先试先行。渔业互助保险要积极主动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可以前期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率先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工作。如在杭州湾海域、象山列岛海域、舟山列岛海域、台州列岛海域、乐清湾海域、南北麂列岛海域、渔山——韭山列岛海域的重点油气、化工、航运行业和自然保护区、优良养殖捕捞区内优先开展生态损害保险试点工作。(海盐办事处黄士林、宋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