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浙苍渔***”船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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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14

 


    一、报案情况
    2013年1月5日,温州服务中心(下称“中心”)接到“浙苍渔***”船会员报案称2012年11月27日12:00时,“浙苍渔***”船在224海区5小区海域作业,船员徐保良吃好饭,起身去厕所,不慎下楼梯时摔倒,导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二、承保情况
    接到报案后,中心理赔员首先对会员的承保情况进行了解,“浙苍渔***”船于2012年8月24日向苍南办事处不记名投保6人,投保起期为2012年9月13日,止期为2013年9月12日 ,投保意外事故保额40/人,意外致残20/人,意外医疗保额2万/人。
   三、事故初步调查情况及事故经过
    2013年11月29日,苍南办事处人员赶到巴曹码头为会员林某做询问笔录,其描述事故经过如下:
    2012年11月27日12:00时,“浙苍渔***”船在224海区5小区海域作业,船员徐保良吃好饭,起身去厕所,不慎下楼梯时摔倒。当船员发现徐保良时,他已经倒地不起,左脚踝红肿,船员将其抬到床上,检查伤势较为严重,决定起锚回港,航行23个小时后,船回到巴曹港,船员将徐保良送去苍南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从会员笔录来看,这是一起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四、带着疑点深入调查
    案件制作过程中,中心理赔员发现船舶水上户口簿、病历、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医疗凭证上姓名均为徐保卫,笔录、调解协议书上出险人姓名则是徐保良。
    带着这个疑问,中心理赔员联系会员林某,可多次联系仍未联系上,又联系该船所属的渔业公司经理,请其帮忙一起联系会员,了解事情的原委。
    2014年2月12日,龙港镇老陡门村民委员会出具受伤船员情况说明,并由渔业公司经理传真到中心,其情况说明中存在很多矛盾点(据情况说明描述:1、笔录上出险人姓名徐保良为笔误;2、调解协议书上姓名不符,因徐保良是徐保卫哥哥,由徐保良参与调解并签字),中心理赔员与渔业公司联系,渔业公司经理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会员出海联系不上。大约一个月后,中心理赔员再次与会员联系,会员表示情况说明的就是事实,但所有疑点他都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2014年3月12日,中心理赔员前往苍南,通过渔业公司、巴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边防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确认出险人是徐保良,并从巴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到徐保良的户籍信息,从户籍信息上显示徐保良与徐保卫是同省不同县人,并非亲兄弟关系。
    隔两天,中心理赔员再次前往会员家中进行调查此案件。会员道明案件真相:巴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公安部门调出的户籍信息错误,系同名不同人,出险人徐保良与徐保卫确实是兄弟关系,因为住院时,徐保良没有携带身份证,用其弟徐保卫的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所以给互保的医疗凭证中姓名均为徐保卫。会员表示为了让中心尽早理赔,就隐瞒了真相。
    中心理赔员认为,会员一面之词仍需要进一步确认,于是中心人员开始一直寻找徐保良和徐保卫的联系方式。大约20天后,巴艚渔业公司提供伤者徐保良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随后,中心理赔员两次电话与徐保良取得联系,了解其受伤基本情况、询问其住院期间相关信息及在船工作详细情况。经询问,徐保良所述信息与中心调查结果相符,进一步确认了案件真实情况。调查至今该案已经水落石出。
    五、理赔后的启示
    1、会员的报案意识薄弱。由于会员报案意识较为淡薄,案发后一直未向互保任何一级机构报案,出险后1个多月才向协会报案,导致中心不能第一时间取得该案信息。
    2、多方式调查。随着展业工作的逐年深入,中心碰到的形形色色的案件越来越多,在薄弱的证据面前,中心应该想方设法多方面取证多方式调查。该案理赔过程中,中心为调查案件真实情况,收集确认相关证据,采取多种方式多次进行调查,确保案件赔付有据可依。
    3、会员的配合度。该案会员忙于生产一直联系不上,也是导致此案件拖延的直接原因。此外,案件制作中,会员多次隐瞒案件真实信息,导致该案需要多次进行调查走访,也拉长了案件的结案周期。
    4、中心的问题。虽然会员存在迟报案情况,但是,中心没有在接到会员报案后第一时间进行查勘调查。在联系不到会员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尽快调查情况案件情况,抓紧结案。
    中心将以该案为诫,加强对雇主及时报案重要性的宣传,尽可能避免雇主迟报案现象的出现。同时,改进自身工作作风,更加积极主动。在接报案后,排除一切困难,第一时间进行查勘调查工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温州服务中心王蓓蓓、林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