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国柱:农业保险需完善六个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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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02

   

    作为保险业界的知名学者,庹国柱在保险领域潜心研究,特别是辛勤耕耘于农业保险这块沃土上。身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他坚持独立思考,屡屡对监管部门乃至保险业界谏言;他不拘泥于理论,始终融入保险业发展的广阔天地。近日,围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内涵、农业保险的现状和未来等话题,《中国保险报》执行总编辑李俊岭专访了庹国柱。      

    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需完善的六个配套制度为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财政税收支持制度、精算定价制度、规范的市场竞争制度、强有力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以及全面有效的监管制度。

    李俊岭:现在农业保险业务成为保险公司眼里的“香饽饽”。在保费收入和利润方面,农业保险贡献颇多。您如何评价目前这些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能力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对这些公司有哪些建议?
    庹国柱:这个问题很好,保险业内外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利润有一些不全面的认识,有必要说说。从2007年以来,农业保险在政府的支持下特别是财政高比例补贴之下进展很快,保费收入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除车险以外的第二大险别。而且每年都有所谓超过财产保险平均利润水平的“超额承保利润”。这是一个事实,不用回避。前几年农险少有人问津,这两年,几十家保险公司都申请做农业保险。但是,要具体分析这种农业保险的成本结构:第一,这7年我国农业生产比较幸运,没有大范围的重大灾害损失发生,算是风调雨顺,所以有农业“九连增”“十连增”,农业保险赔付率还能接受,一般在60%-70%,发生超赔的只是少数几个省,例如去年的黑龙江省。全国平均的农业保险赔付率比起车险50%-60%的赔付率,显然要高许多。第二,农业保险精算在起步阶段不一定准确。有的地方可能偏高,也有的地方偏低。这很好理解,正儿八经做农业保险就几年时间,还没有足够的数据积累。第三,因为农业保险的特殊体制,保险展业、定损、理赔等工作现在都通过乡、镇、村的“协保员”代理,相对保险公司直接展业,大大节省了操作成本,这部分成本目前大约为15%,这和车险40%甚至50%的费用成本也形成鲜明对照。第四,农业保险的风险大约是普通财产保险经营风险的10倍,需要较多的风险准备金积累,从这个意义上说,每年的经营结余至少部分不能算是“超额承保利润”。
    就我了解,目前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普遍还是不错的,大多数公司在大部分地区的经营比较规范。当然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比如,有的地方制度不完善,竞争秩序也不那么好,有寻租的问题。还有的公司经营不够规范,保监会的一些规章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服务网络不健全,也有侵害投保农民利益的问题,实际上有些问题已经超出了“能力”范围。但是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控制来说,问题就有点严重了。有的保险公司也不那么重视安排再保险,加之地方和中央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保险公司的经营就有点儿“赌”的意思了。
    对这些保险公司来说,他们希望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和秩序,这方面主要靠政府和保监会建立必要的合理的规则。对公司而言,要想在农村扎根,把农业保险做长久,就要在基本建设上做足文章,建设好服务网络,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经营也好、竞争也好,要有“底线”,不然的话,风险就不可控,迟早要出事的。
    李俊岭: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有哪些配套制度需要完善?
    庹国柱:第一个需要完善的是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我上面已经讲到。
    第二个是财政税收支持制度。现在下面反映的问题很集中,迫切希望财政税收支持能够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不断拓展支持范围,提高支持力度,真正调动农户参保的积极性,达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
    第三个是精算定价制度。这是个基础性的重要制度,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制定农业风险区划,第二个层面是费率精算。在美国、加拿大,第一个层面的工作是由政府来做的,第二个层面先是由政府厘定,后来政府委托给相关保险行业协会,以保证其合理性和公平性。这个制度我们基本上还没有起步,现在基本上是一省一个费率,这种费率不那么科学,也经不起推敲,从而易引发农户和基层政府的抱怨,也因此产生逆选择问题。这都凸显建立精算定价制度的必要。
    第四个是规范的市场竞争制度。一些地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白热化,为抢地盘不择手段,引发许多矛盾,包括权力寻租和腐败。这些正在影响着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如何通过建立一种竞争合作机制和制度,需要研究。不然的话,政府和农民都得为这种无序竞争的后果支付代价(包括可能的违法犯罪),为这种推高的成本埋单。
    第五个是强有力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曾经,我们设想应该在中央和各省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这种特殊的保险制度的管理,但决策层不打算在国家层面建立这种管理机构。原因可以理解,我国有十个部门涉及农业保险,没有一种规范的管理和协商制度,有些工作非常难做,协调效率不敢恭维。但是,我认为省一级很关键,有必要建立正规的、统一的省级管理协调机构。实践表明,凡是那些组织健全、工作协调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农业保险工作就推行得顺利,发展也很快。
    第六个是全面有效的监管制度。虽然《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授权财政部对于骗取保险费补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践中发现仍然有监管真空存在。这就有必要完善监管制度,或者授权保监会可以延伸监管,对基层政府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或者建立一种由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和检察机关多部门组成的联动监管制度,保证农业保险在法治轨道上前进和发展。
    我认为这六种制度是保证农业保险有效运转的必要制度。尽管做起来有难度,但是要把农业保险一直做下去,这些配套制度就是必须的。(转载自《中国保险报·中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