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到黄延信的时候,他先是提起与人保财险的合作。对此,黄延信充满期待:“我们农业部农经系统与人保财险相衔接,借助农经系统在基层的组织机构、人员优势,与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合作,提升为农民灾害补偿的服务。这次合作是首次试点,我希望这类合作在未来能更广泛地推广。”
作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早期参与者之一,黄延信经历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变迁,并一直致力于这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起我国现行农业保险发展情况,黄延信评价说,尽管目前仍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尚待完善,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于国于民的重大意义、积极作用已经得到充分体现,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我国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风险抵抗能力相对较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需要有一种灾害补偿制度,以应对自然灾害、经济波动等造成的风险。”黄延信说,“此前的经验表明,纯商业化运作,农业保险难以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中央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的一种灾害补偿制度,它不仅能让农民在受灾后及时恢复生产,更能够保障农民生活,增加农民财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自2007年开始实施农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全国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2007年—2012年,农业保险平均增长速度达到95%。2013年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99.77亿元,给农民提供的风险保障超过1万亿元,保险公司给农民提供的灾害补偿超过201.4亿元。
黄延信表示,这一保障和补偿水平无论是在传统的政府救济时期,还是在纯商业保险运作下,都是难以实现的。“经过几年的实践,政策性农业保险越来越受到农民的欢迎。原来农民从受灾到反映灾情,再从政府得到救济,需要很长时间,救济款到了,生产节气也错过了;现在直接找商业保险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就可以得到理赔,及时用于恢复生产。从这个转变可以看出,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恢复生产、保障生活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不过,黄延信也坦言,目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还面临诸多问题。
“实现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老百姓愿意投保,且不出现道德风险;二是财政能补得起;三是保险公司可持续运营。三者缺一不可。”黄延信说,“但目前尚未实现。”
在黄延信看来,农业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面临的两个最基础,也是最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有15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及《农业保险条例》中提及的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4个险种保费补贴尚待落地。此外,如陕西的苹果、长江流域的柑橘、贵州的茶叶等地方农业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也还未覆盖。
而覆盖范围相对较小、农业保险保额偏低则是直接影响农民投保积极性乃至农业保险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2006年,在农业部政法司工作时,黄延信曾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设计工作。“我们当年按照2006年的农业生产物化成本计算每个险种保额。但8年来,农业生产的成本,尤其是人工成本大幅提升,农业保险的保额却没有变化,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灾后恢复生产的需要,对农民参保的吸引力在减弱。”
“保障水平是关乎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适当提升保额很有必要。”黄延信建议,政府部门可以在一个省的范围内,以前3年农业生产成本的平均值为农业保险设定保额,保障农业生产的全成本。
同时,黄延信也强调制度建设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长远作用。
我国现有的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职能分散于财政、农业、保险监管等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要保证农业保险长期稳定发展,需要理清各方权责,完善顶层设计。”黄延信说。
对于目前保监会、财政部为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开展的联合检查,黄延信认为,在检查之外,还应配套相应的制度规范,建立多方参与机制,将农业保险的经营公开、透明,放在阳光下。
“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我们看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正在一步步完善。”黄延信表示,“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政策,就是针对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提出的解决之策,好的制度需要尽早落实。”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农业风险也在相应增加。目前,农业保险已经有了很好的群众基础,老百姓对农业保险的接受度逐年提升。未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黄延信表示,农业部农经司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一方面,通过深入调研了解农民对保险的需求,协助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保险理赔等工作,完善农业保险服务;另一方面,利用现有优势,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普及,培养农民保险意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转载自《中国保险报·中保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