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监管细则将落地 涉农组织初始运营资金最低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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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5-16

 

    目前按照是否纳入监管分类的相互保险组织将告别“无序生长期”。5月13日,保监会针对相互保险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初始运营资金的门槛。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另外,相互保险组织则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助合作方式为其会员提供保险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包括相互保险公司、涉农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由相互保险组织一方,《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设立条件、初始运营资金、发起会员资质、设立程序和高管;由会员一方,则明确了会员资格、义务、权利及权利终止;另外还细化了组织机构、业务规则和监管。
    其中,准入门槛上,《征求意见稿》分普通相互保险公司和涉农相互保险组织两类设定不同门槛。涉农相互保险组织的初始运营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省级组织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市级及以下组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相互保险公司则要求更高,初始运营资金的要求门槛是不低于2亿元。
    实际上,我国的相互保险实践最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借鉴日本农业共济会的经验,把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分离,在河南等9个省市开展了政府政策引导和农民互助合作相结合的相互保险试点。
    目前我国现有的相互保险组织按照是否已纳入保险监管范畴一般分为已经纳入保险监管的相互保险组织,主要包括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宁波慈溪保险互助社;另一类是尚未纳入保险监管范畴的相互保险组织,主要包括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陕西、湖北、湖南等地设立的农机相互保险社,以及散见于全国各地的区域性养殖业、种植业农业互助保险组织。(转载自《一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