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省本级2014年财政预算后,省财政及时下达了2013年度渔船互助保险补贴资金163.9万元,标志着辽宁省又一项惠农补贴政策的启动实施。目前,沿海各市县财政、渔业部门正在抓紧将补贴资金兑现到参保渔民手中。
2013年,辽宁财政会同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历经半年时间,在省内外开展调研和多次论证的基础上,参考部分沿海省份实行的渔船互助保险财政补贴做法,结合辽宁省目前渔船互保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为加快推进辽宁省渔船财产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船互助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辽宁省渔船互助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充分尊重参保人意愿的前提下,财政部门通过实施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鼓励支持捕捞渔民参加渔船互助保险,增强其抗御风险灾害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二是对20马力以上的海洋捕捞或涉外远洋作业渔船全损险,省财政按照投保金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为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绥中县、长海县等沿海五市两县及驻地在大连从事远洋捕捞作业的省属企业。三是为了提高预算编制的精准性,有效控制年度补贴资金的结余或短缺,省财政采取了压年兑现补贴方式,将每年补贴统计期限定为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据实列入下年度预算,省人代会后立即下拨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发放给投保人。四是要求渔业互保经办机构通过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同时对保费实行“逐年滚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努力分散经营风险,确保保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渔船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使辽宁省沿海捕捞渔民真正得到了实惠,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四两拨千斤”作用。辽宁省制定的补贴政策和具体做法,不仅得到了沿海广大渔民的普遍称赞,而且得到了财政部、农业部的充分认可和关注。随着这项补贴政策的深入实施,必将有效吸引更多的捕捞渔民参保,进一步降低捕捞渔业生产风险,为保障渔民切身利益发挥重要作用。(转载自《中国渔业报》第64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