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相互保险监管和发展的思考(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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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2-25


    在国际上,相互保险是一种十分成熟的保险组织形式,在很多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比较优势。近年来,我国也涌现出多种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但同时也存在缺乏清晰的法律定位,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等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运作来促进其健康发展。
    我国对相互保险进行了较长时期的探索
    我国的相互保险实践最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借鉴日本农业共济会的经验,把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分离,在河南等9个省市开展了政府政策引导和农民互助合作相结合的相互保险试点。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缺乏政策支持,相互保险的发展整体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停滞。但农业、渔业、林业以及职工互助等领域的部分相互保险组织仍不断发展,在提高高风险领域和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现有的相互保险组织按照是否已纳入保险监管范畴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已经纳入保险监管的相互保险组织,主要包括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宁波慈溪保险互助社。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前身是1984年成立的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互助社,2005年国务院批准其改制成为相互保险公司。该公司初始运营资金7000万元,开业8年以来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17亿元,累计为农户赔款42.76亿元。宁波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2011年9月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初始运营资金100万元。2013年6月,慈溪农村互助社试点进一步深化,扩大到慈溪市龙山镇的其他8个村,并在龙山镇设置了镇级的保险相互联社。
    另一类是尚未纳入保险监管范畴的相互保险组织。主要包括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陕西、湖北、湖南等地设立的农机相互保险社,以及散见于全国各地的区域性养殖业、种植业农业互助保险组织。
    加强相互保险监管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业都处于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加强相互保险监管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相互保险组织具有非盈利性质和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为股份制保险公司难以覆盖的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提供简便、灵活的保险产品和个性化服务,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如何运用保险机制更好地服务广大中低收入的农村转移人口以及农村居民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发展相互保险组织将为保障中低收入人群利益提供一种新的途径,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二)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挖掘保险业新的增长点。
    发展相互保险组织,使其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合理和必要的补充,可以突破保险业现有的商业模式的局限,促进保险市场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发展,为丰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增添新的力量,为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打造新的业务增长点。
    (三)有利于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方式。
    相互保险扎根基层,网络建设成本较低,容易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根发芽。同时实行自主管理和自主监督,经营成果由社员分享,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发展相互保险可以通过经济利益给广大农民搭建一个自我管理的平台,使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拥有一个新载体,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效率,化解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
    加强相互保险监管与发展的思考
    相互保险是一种成熟的保险组织形式。中国保险业的现代化也需要规范发展相互保险。为加强相互保险监管与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推进创新,明确探索相互保险的重点形式,完善保险组织体系。
    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未来可以从三个方向探索相互保险组织:一是相互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等高风险领域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并探索为中低收入人群服务的相互寿险公司。二是专业保险相互组织,主要为特定领域的农村居民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三是保险互助社,主要依托农村基层组织为普通农村居民提供价格低廉、简单实用的基本保险服务。随着相互保险试点的不断推进,未来可以构建一个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和相互保险协调发展的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进一步发挥功能,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二)加快立法进程,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有效地规范相互保险运作机制。要抓紧研究制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办法,以期尽快结束相互保险组织目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状,同时还要抓住修订保险法的契机,在上位法中明确相互保险的法律地位。
   (三)加强政策扶持,发挥政府引领作用。
    首先,在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方面,对有意愿有条件成立相互保险组织的地区和群体,在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的基础上,做好引导协调支持工作。其次,协调推进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特定相互保险组织的财政支持。
   (四)强化保险监管,防范化解运行风险。
    相互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要在偿付能力、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产品管理以及准入退出等方面建立适应相互保险特点的监管规则,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相互保险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 贲奔 刘俊 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