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渔船定损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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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26

 

    案情简介:
    A渔船于1996年建造下水,渔船总吨位129吨,主机功率220千瓦,属钢质单拖作业渔船。A渔船船东陈某于2013年1月29日在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为A渔船投保了渔船综合责任险,约定互保期限为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1月28日,互保船舶价值为58.05万元,互保金额40.64万元,互保比例为70%。
    2013年10月7日,A渔船锚泊于浙江某港内。因受台风影响,该船发生走锚并随风漂流,多次触碰港内防浪堤,随后沉没在港内。服务中心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取证查勘工作。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船船体已完全没入水中,需要进行打捞。打捞工作结束后,查勘人员再次前往船厂进行损失核定工作。会员表示,由于损失巨大,不准备对该船进行维修,将出售该船。
    由于该船各大舱室均已进水,并长时间被海水浸泡,渔船的船底板、导流罩、螺旋桨、通导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均已损坏。服务中心理赔人员多次前往船厂对该船进行了查勘定损,在充分的市场调查情况下,按照恢复原状的理赔原则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核定。
    案件焦点:
    1、互保条款中没有明确的损失项目,如何确定是否在理赔范围内?
    2、《浙江省渔船维修项目(部分)价目参考表》上没有载明的项目该如何确定价格?
    3、互保渔船没有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精确的损失确定?
    案件分析:
    1、本案中涉及较多的通导设备和助渔设备损坏,有些是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可以进行理赔的设备。对于这部分项目的核定必须遵循是否是渔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强制要求配备或者该类生产船按惯例应配备的。同时,对于船上备用设备及其他作业生产设备不做核定。
    2、本案的部分损失项目在《浙江省渔船维修项目(部分)价目参考表》没有相应型号和项目的价格。这就要求我们做好市场价格调查,结合船舶检验记录上所标明型号进行合理的定价。如果部分项目的价格无法了解到,建议采用同品牌同功能的其他替代设备价格进行核定。
    3、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会员不准备进行维修,根据以恢复原状的理赔原则,对定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按照正常的查勘定损操作,对于损失较大的案件,服务中心通常要进行多次查勘,根据船舶的维修进程,进行定损和确定理赔方案。但是本案没有可以参照的维修过程,要求理赔人员以恢复原状为导向,进行精确的理赔定损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确定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项目有哪些。有些部位确实受损了,但并不是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列入定损清单中。还有一部分项目不是互保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也不应列入定损清单中。其次,哪些项目是需要更新,哪些项目只需要维修即可。机舱内的机械设备很多不需要进行更新,只需要进行维修保养,那么,在定损中,我们只能给予维修费用的理赔。最后,确定这些损失项目的价格。根据需要更新和维修的项目具体型号、尺寸进行准确合理的定价。
    启示与参考:
    一、如何提高定损精确性
   (一)逐步补充完善细化《浙江省渔船维修项目(部分)价目参考表》。目前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的价目表是以三个地区原试行的价目表为基础,统一制定并下发实行的。在指导全省渔船理赔定损工作,保证全省渔船理赔定损准确性、公平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协会业务规模的扩大,会员理赔意识的提高,对于理赔定损精确性要求越来越高,该价目表在精细化方面仍有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渔船维修整体工程的一些必要工程项目价格。目前的价目表在机械设备、舵系工程、推进系统等几大项目存在缺少或不全的情况。而这些项目正是理赔人员定损难度最大的部分,对于这部分项目的价格的认定就出现了价格不统一,理赔人员把握不准的情况。同时,这部分项目的不同型号不同尺寸价格区分度又很大,以至于理赔人员容易出现定损上的偏差。
    2、缺少针对同一部位不同型号的细化价格。在通导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项目价格中缺少对不同型号、不同尺寸的具体细化价格。如:渔船上所用通导设备型号繁多、种类多样,而且价格相差甚远。有些最新的型号在价目表中并没有更新,因而在理赔定损过程中也出现了把握不准的情况。
    3、缺少对某些必要项目的维修及浮动上下限说明。对比《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我们的价目表缺少对必要维修项目的维修说明。如:哪些项目需要清洗、检查,哪些项目的一部分费用需要另计,哪些部分的维修工程需要价格向上浮动多少等等。有了这些说明,理赔人员在定损中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二)提高理赔人员定损能力。由于协会理赔力量相对薄弱,理赔人员均为实践经验不足的新进员工,对于复杂案件的定损能力相对较差。同时,也存在理赔人员定损随意性大,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所以,提高理赔人员的定损能力也是提高理赔质量的重要一环,协会应加强培训力度,组织针对性、系统性的培训,提高理赔人员面对复杂损失项目的定损能力。
   (三)有效利用第三方公估机构提高定损精确性。保险公司对于大型民用商船的定损工作都是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进行的,由这些具有专业资质的公估公司进行事故损失确定,可以极大提高会员对于损失核定的认可度。近两年,协会也有许多与第三方公估机构合作的成功案例,这些损失较大的案件都得到了完满的处理,尤其是定损金额得到了协会和会员的认同。随着协会对远洋渔船承保业务的扩大,今后对于远洋渔船相关事故的定损工作,可以适当的借助第三方公估机构的力量来进行。
    二、明确条款及释义中对于互保理赔范围的界定
    1、对于条款及释义中模糊不清的词条和描述进行名词解释。现行的互保条款中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模糊描述,对于案件的理赔造成了很多困扰和争论。诸如:条款中“码头、航标等两类设施”就造成了码头上固定设施是否在理赔范围内的争论。协会可以针对这些模糊不清的描述增加名词解释,详细表述包含的理赔范围,对于特定理赔项目进行规范界定。
    2、补充完善部分条款及释义内容。对于理赔中出现的因条款规定不明确或是没有相关规定的案件应及时总结,可以先行增加在特别约定中。待执行顺利、条件成熟时,补充增加至条款中。
    3、加强条款的执行力度,避免人为扩大理赔范围的情况。目前协会也存在个别条款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执行不到位,理赔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人为扩大理赔范围的情况。把一些不明确的项目归为互保理赔范围内,逐渐形成惯例和潜规则。在理赔过程中,应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严把理赔质量关,坚决不滥赔。(温州服务中心王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