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渔业互助保险保障现代渔业养捕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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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9-25

 

    海洋渔业是我国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了海洋渔业的战略地位以及海洋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保障,对包括渔业保险在内的渔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渔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保障制度。但在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可以说是一波三折。上世纪80年代,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代表的商业保险曾短暂涉足渔业保险业务,但由于风险高、损失大、查勘定损困难等原因,渔业保险业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利益的驱动下,商业保险公司逐渐淡出渔业保险市场,广大渔民群众陷入无处投保的尴尬境地。
    为改变这一窘境,农业部于上世纪90年代初发起成立了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依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沿海和内陆重点渔区陆续组织开展渔船财产和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业务,开始寻求以互助保险模式解决渔业风险保障问题的艰难探索。经过近20年的不懈努力,全国已设立省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31个(包括9个地方协会),业务范围覆盖所有沿海、内陆主要省份和港澳地区,每年为渔民群众提供的风险保障超过2000亿元,占据了全国渔业保险95%以上的份额。
     多年以来,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的业务构成中,海洋捕捞渔业占据了主要地位,这是与我国海洋渔业发展进程相适应的。但是随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渔业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的加快,作为提供渔业保险产品的“主力军”,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要及时将养殖渔业保险业务纳入重点工作,服务渔业发展大局。当前,开展养殖渔业保险已具备一定条件,第一,养殖渔业投入大、风险高,广大养殖渔民对养殖保险的需求日益高涨;第二,《农业保险条例》的公布实施,使开展养殖险业务成为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第三,《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为开展养殖渔业保险提供了政策支持。目前,浙江、江苏、福建、河北、辽宁等省(市)先后开展了海水养殖互助保险的试点,积极探索养殖渔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可行性技术,推动养殖渔业保险专业化发展,同时也为今后养殖渔业保险的进一步实施积累宝贵经验。
    渔业风险高、灾害重、损失大的产业特征众所周知,养殖渔业更因其风险的特殊性而增加了业务开展的难度。养殖渔民“高保额、低收费、多保障”的保险意愿和保险组织“低保额、高费率、少保障”的保险供给之间的矛盾制约着养殖渔业保险的发展。我国是养殖渔业大国,在国家建设海洋强国的大背景下,为养殖渔民提供风险保障显得尤为迫切。要想让养殖渔业保险走得更好更稳,还必须有中央和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支持,来弥补养殖渔民缴费能力与实际费率之间的差距。目前,中央财政对粮、棉、油、能繁母猪、奶牛等18个农业保险品种均有不同程度的保费补贴,各级地方财政也有相应资金进行配套,保费补贴的比例一般在50%以上,个别品种甚至达80%以上,而养殖渔业保险至今仍未列入补贴范围,抑制了养殖渔民的参保需求。
    按照《意见》关于“研究完善渔业保险支持政策”的明确要求,要实现我国从渔业大国向渔业强国的转变,养殖渔业风险保障问题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开展好养殖渔业保险业务,还需要政府出台补贴政策;渔业互助保险组织也将借国家大力推进海洋渔业发展的契机,提升行业服务和产品创新能力,逐步建立起覆盖渔业行业的风险保障制度和体系,全面服务现代渔业建设。(转载自2013年9月23日《中国渔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