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沉没 禁渔期 避碰仪 违规作业
一、案情简介
2012年7月12日,村公司向协会经办机构报案:A渔船于2012年7月1日出海生产作业时,当天23时30分左右途径231/4海区,因值班瞭望人员疏忽,不慎碰撞正在锚泊作业的B渔运船,导致B渔运船沉没灭失,船上5名船员全部获救,后A渔船向协会提出理赔。
二、B渔运船的基本信息
B渔运船会员名为李小华,该船于2002年建造,属渔业运销作业,钢制渔船,总吨位67,主机功率164千瓦。渔船互保的综合责任,约定互保期限为2012年6月6日零时至2013年6月5日24时,互保价值40.2万元,互保金额28.14万元,互保比例70%。
三、案件焦点
1、对沉船船只出险前航行过程中是否有人瞭望,是否开启AIS避碰仪。
2、2012年7月1日属禁渔期,B渔运船作业方式为渔业运销,而出险时为何会在外生产作业,违反了哪项渔业条例?
3、A船为何看到对方船如同一个浮标,这样的说法是否可信?
四、案件分析
接到报案后,协会委派当地互保经办机构组织查勘取证,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并查阅相关的渔船检验登记和签证等档案,经查报案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对职务及普通船员做了详细的笔录。
首先,这是一起互保渔船与互保渔船发生碰撞导致渔船沉没的事故,据船员笔录推断,A渔船生产作业,值班人员瞭望疏忽,发现前方B渔运船时立即避让,但依旧避让不及,A渔船碰撞B渔运船中舱部位,致B渔运船中舱进水而沉没。此次事故的原因为:1、两船都存在船上人员瞭望疏忽。2、两船的避碰仪有一船甚至两船都没开。3、A渔船瞭望到前方海域有灯在闪,但认为不是船只,误认为浮标之物。4、B渔运船属运输船,却在禁渔期违规捕鱼作业。
其次,此次事故的特殊之处在于属渔运船的B船,在禁渔期期间,违规捕鱼作业,后被撞沉没。对于此类事故,相对较为特殊,工作人员对事故的查勘定损较为困难,B船存在违规捕鱼作业的现象,但是,B船属于第三者船舶,而A船属于灯光围网作业船,当时可以生产作业,并不存在违规捕鱼现象,此次事故为第三者船舶事故。
最后在此次事故中,出险海域较深,无法打捞,撞沉一案存在估价的难题。工作人员咨询了浙江省渔业船舶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及市场中介,根据船舶参数,估出大概的船舶价值。在主管部门的主持下,中心人员、村公司及会员共同参与调解,但双方始终对于事故调解比例产生分歧,A船始终抓住B船在禁渔期期间违规捕鱼作业,B船始终是被撞沉的一方,庆幸的是船上人员都安全获救。后事故双方经过多次调解达成协议,确定B船的损失金额以及属于互保范围内的损失金额,A船负70%责任,B船负30%责任。经中心与温岭办事处多次协商,该事故损失金额与责任比例参照温岭海事调解书,建议赔付。
五、启示与思考
1、船上工作人员应加强教育与管理,自己应有的岗位上不应出现瞭望疏忽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2、船只在航行状态下或者生产作业的情况下都应开启避碰仪,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3、渔船在锚泊生产作业时,是否要求船只开启更加明显区域更加广泛的警示灯,以供过往船只靠近该船时及时避让。查询《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桅灯尾灯拖带灯以及白红绿黄色环照灯都有一个规定的最小能见距离。”另外,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两船靠近时都应发出相应的警告信息予以回应。”
4、海上主管部门是否要加强海上的监督力度,防止某些船的违规生产作业,加强宣传以及处罚力度,避免事故的发生。
5、换位思考,当A船违规作业时,B船正常生产作业,A船把B船撞沉,该如何处理。
6、虽这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但沉船易造成人员伤亡,故提高渔民危险意识,确保船只安全生产。
因此,此类沉船事故对于工作人员的调查能力要求很高,首先要与办事处及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其次,工作人员需要更多的技巧来了解事故的经过以及事故的原因,最后,工作人员应多与浙江省渔业船舶交易中心及主管部门的专业部门沟通交流,学习更多经验。(台州服务中心王川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