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沉没事故调查及理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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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8-30

 

    2012年9月17日,中心接到临海办事处电话报案:“浙临渔***”船于2012年9月16日23时左右航行到E121°51′500,N28°41′800附近海域时不慎触礁沉没。
    一、事故概况
    中心接报案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浙临渔***”船于2012年9月16日21时左右跟随同编组船队从椒江区前所港出发驶往渔场捕捞,23时左右航行到E121°51′500,N28°41′800附近海域时,由于渔船雷达损坏,受2012第16号超强台风“三巴”外围影响风浪较大,不慎撞上半边山礁,导致“浙临渔***”船船底严重破损,大量进水沉没,船上人员果断弃船转移到另一拖网渔船上,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船舶及互保概况
    “浙临渔***”船,双拖作业,钢质,主机功率221千瓦,于2002年7月建造,船长31.1米,型宽6.3米,总吨143,船舶检验证书编号为331000012****,船舶登记证书号为371082A0****。
    该船互保登记船舶价值57.2万元,互保比例70%,互保金额40.04万元,投保综合责任,互保期限自2012年9月8日00:00时起至2013年9月7日24:00时止。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中心于2012年9月26日调派查勘员对已成功打捞并拖到前所老包船厂准备修理的“浙临渔***”船进行了现场调查、拍照取证:“浙临渔***”船体触礁事故痕迹明显,船体左舷大部分损坏,船体右舷部分损坏,艉柱、上下舵轴、导流罩、门舵严重损坏。预估该船船体左舷和右舷损坏部分需作维修处理,艉柱、上下舵轴、导流罩、门舵等严重损坏需作更换处理,机械设备、通导设备部分需更换,预估修理费35万元。加上“浙临渔***”船支付舟山海大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打捞费45万元。此次事故造成“浙临渔***”直接经济损失共75万余元。
    四、事故分析及理赔建议
    经中心及临海办事会商,基于“浙临渔***”船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船舶投保的重置价,如计船舶打捞残值则需分摊打捞费用,测算的理论赔款额已超该船投保保额,建议按推断全损赔付。
    五、赔案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中心已受理多起渔船沉没、打捞维修的案件,因打捞费、维修费用和船舶投保重置价严重不对称,导致该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远大于船舶投保重置价,即使按推断全损赔付,会员的灾后维修恢复生产过程还是举步维艰,互保的救济解困功能得不到很好体现。结合本案,建议:
    (一)结合打捞、修理费用科学、合理评定渔业船舶投保重置价,使得投保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减少会员船在低重置价条件下部分损失维修中隐性转移风险产生不当得益,在发生全损等重大事故时又满足不了会员灾后恢复生产保障需求、达不到参保的初衷。
    (二)在重置价与事故船舶打捞费、修理费相匹配的基础上,基于新船重置价高、风险系数低,建议适当降低费率和互保比例;基于老旧渔船重置价低、风险系数高,建议适当提高费率和互保比例;探索会员参保投入平稳和风险保障平衡的机制建设。
    (三)重置价科学、合理评定后,渔业互保服务渔业安全管理,但渔业互保又要有别于渔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的定位,对于推定全损或沉没全损案件取消责任扣减比例,保持渔业互保 “雪中送炭”和“保会员承担责任的风险” 的本色定位。
    (四)推断全损是船舶重置价和打捞、修理费用严重不对称造成的,应严谨估算,谨慎判定,防范不当赔付。(台州服务中心林智慧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