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触碰 航标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2日,村公司向协会经办机构报案:A渔船于2012年2月22日7时30分左右途径椒江大桥附近时,主机水泵无法正常工作,且当时正涨潮,水流湍急,该船转向时不慎触碰到29#与30#防撞墩之间的设施,船体的护舷材卡住该设施,无法航行。随着潮水上涨,A渔船将该设施挤倒,之后随着潮水漂流,船体卡住防撞墩之间的铁链,将30#防撞墩拉倾斜。工作人员对该事故查勘调查后发现损坏的设施不像严格意义上的航标。后经多次走访台州航标站以及椒江区交通局,该损坏设施应为“立标”(立标是指设置在岸边或浅滩上的固定航标,标身为杆形、柱形或桁架形)。
A渔船会员名为李**,该船于2011年9月建造,属流刺网作业,钢质渔船,总吨位192,主机功率300千瓦。渔船互保的责任类别为综合责任,互保登记船舶价值为85万元,互保金额为68万元,互保比例为80%,约定互保期限为2011年9月21日零时至2012年9月20日24时。
【案件焦点】
1、航标的定义。
2、该起事故中椒江大桥29#与30#防撞墩之间的设施是否属于航标的范畴。
【案件分析】
接到报案后,协会委派当地互保经办机构组织查勘取证,对A渔船的船长以及各职务船员进行笔录询问。对照笔录所述,案情与报案情况基本相符。
A渔船在途径椒江大桥附近时,主机由于水泵原因,发生故障,且当时正处于涨潮期,水流比较湍急,该船在转向过程中与椒江大桥29#和30#防撞墩之间的设施发生触碰事故,导致该设施沉没。之后该船随潮水漂流,又卡住了30#防撞墩的铁链,将30#防撞墩拉倾斜。
事故发生之后,台州市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向A渔船索赔损失787870元。在宁波海事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该起事故中椒江大桥29#与30#防撞墩之间沉没的设施(上有防撞警示及助航标志),由A渔船联系施工单位修复并负责全部费用。2、该起事故中倾斜的30#防撞墩的损失,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向A渔船追究责任。之后,A渔船的船东联系台州市椒江海通装卸作业有限公司,对沉没的设施进行修复,修复费用为540000元。2012年12月6日,双方达成最终协议:由A渔船负全部责任,即维修费用。
本案是一起互保渔船与本身以外的固定物体发生直接接触的触碰事故。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规定,互保渔船触碰事故造成的固定物体损坏,除码头、航标外,不属于互保责任之内。该起案件的焦点在于椒江大桥29#与30#防撞墩之间的设施是否属于航标范畴。中心人员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及《沿海航标管理办法》得知,航标即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中心人员多次走访台州市椒江区交通局与上海海事局温州航标处台州航标站,经双方证明,本起触碰事故中,椒江大桥29#与30#防撞墩之间沉没的设施是为保护椒江大桥设施而设置的立标。中心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规定认定该事故为互保理赔责任范围,属于互保责任内损失为540000元。
【启示与参考】
1、核定事故原因并从中吸取经验以防止或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该起事故最主要的原因为A渔船的主机发生故障导致船体无法正常航行,从而与航标发生触碰。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由于主机失灵而导致的触碰或者碰撞事故。渔船应当加强对主机的日常维护,以尽量避免由于主机问题导致的船体控制失灵所引发的事故。
2、触碰事故中损坏的固定物体,是否属于互保责任范围内的相关条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航标。本条例所称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第二章第四条:“在互保期限内,由于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造成互保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损失,本会按互保凭证注明的责任类别和本条款赔偿规定给予赔偿”
《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第二章第七条:“互保凭证中的综合责任,是指由于第四条列举的原因而造成会员下列损失,本会负责按本条款有关赔偿规定给予赔偿。第一本船损失;第二因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第三者船舶的船体损失、机械设备损失、通导设备损失和救助费用等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损失;第三因互保渔船发生触碰事故导致码头、航标等两类设施损坏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损失;第四发生互保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及救助措施而应由互保渔船摊负的施救或救助费用。”(台州服务中心陶一帆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