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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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4-01

 

    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的重要内容,是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加快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的重大任务。当前,我省农民持续增收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农民群体内部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趋势不够稳定。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业,加快推动农民增收方式转变,坚持依靠强化科技支撑和创新农业体制,依靠壮大创业队伍和提高就业层次,依靠深化农村改革和保障财产权益,依靠提升公共服务和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努力实现农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增幅高于发达地区农民收入增幅、低收入农户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民收入增幅。到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7400元(2010年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35:1;到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2000元左右
(2012年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33:1;力争提前1-2年实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翻一番”的目标。
    一、大力实施农业现代化行动计划,不断增加农业经营收入
    1.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合力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加快推广优质高产水稻新品种,努力提高粮食单产。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完善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补贴、农机补贴、订单粮食奖励等管理机制,开展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农业“两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继续实施农业高产创建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统方统治补助和商品有机肥补助。免收农业灌溉定额内水费,扩大森林抚育补贴范围和规模,落实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投入,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加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集成建设一批高产高效标准化种植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饲养和水产养殖示范场、制种基地和新品种引种场,培育特色优势农产品和产业。
    2.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大力培育和推广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支持农产品品牌做大做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和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农产品贮藏保鲜、冷链运输,支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拍卖交易、连锁分销和农民网店,大力推进以农超对接为方向、农批对接为主体的产销对接活动,积极创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鼓励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加强农业主导产业产销分析研究,加大农产品促销力度,完善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和价格预警机制。支持中国茶叶拍卖交易服务中心和中国•舟山国际水产城建设,培育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支持各地举办各类农产品促销活动,继续办好省农博会。支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产品流通主体按订单价格收购农产品。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支持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养生养老等产业。
   3.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深入实施现代种业发展、产业技术支撑、成果转化应用、创新能力提升“四大工程”和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加快种业创新平台建设,推进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加快农业主导产业薄弱环节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完善主导产业技术体系。大力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和粮经轮作、立体种养、农牧循环等高效生态农作模式。积极组建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农技推广机制,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科技特派员的作用,大力培育“乡土专家”,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授权的农业发明专利给予补助。支持水稻、蔬菜、果品等12个领域开展新品种选育协作攻关,对在农业科研和推广一线的先进工作者给予奖励。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环境监测、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障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
    4.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加快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大力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和监管制度,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投资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努力走出一条农业生产力快速发展与农民权益充分保障相统一的以工促农的新路子。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和配套支持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功能拓展,全面开展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合作社生产技术、农资供应、产品营销、资金融通等服务功能,鼓励政府涉农项目交由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承担,落实合作社税收优惠及合作社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的政策,对合作社建设鲜活农产品和饲料粮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加快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全面推行联合社工商登记工作,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省级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收购“菜篮子”产品,推动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普通农户分享更多收益。完善“3+X”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基层供销社经营服务综合体建设。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经营性服务,广泛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标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5.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快推行耕地保护补偿制度,2013年每市至少选择1个国家或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先行开展试点,省财政给予支持。加大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好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政策。统筹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开展土地整理、农田水利、林区道路、标准鱼塘和渔港等项目,加强农田、林区、鱼塘、国有农林渔场的排灌设施、防洪设施、机耕道路等建设和山塘整治、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对涉农的排涝抗旱、引配水工程的电力排灌站和农民饮用水工程的电费标准按农业用电标准执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推进乡村两级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建设,提高气象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防灾减灾、消防、疫病防控、污染治理、安全监测等设施建设,健全保障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积极发展“智慧农业”。
    6.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积极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提高保费补助标准。将渔业互助保险试点拓展到水产养殖业、渔业基础设施等,支持发展农民互助保险。完善政府补助和商业保险结合的农业灾害救助体系。
    二、大力实施农民创业行动,增加创业性收入
    7.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深入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大力培育创业人才。扶持现有农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来料加工经纪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经营户等创业主体做大做强,并带动广大农民在配套领域创业兴办实体。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等在现代农业、森林经营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社区服务业、商品流通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电子商务业等领域创业,进一步壮大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网店等农民创业主体队伍。实施“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对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店的宽带费用、配送车辆的物流费用给予优惠。
   8.打造农民创业平台。依托县城和中心镇培育、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建设、集体物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店面商铺、营业用房等农民创业基地。鼓励欠发达地区打造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山海协作产业园专门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区块,鼓励发达地区企业支持和服务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创业园建设。
    9.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县级综合性农民创业服务中心和区域性分中心,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土地流转、场所租赁、资金融通、人才引进、人员培训、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服务。创新农民创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创业贷款,扩大丰收小额贷款卡、丰收创业卡、金穗惠农卡等覆盖,重点加大对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信贷服务。扩大农村有效抵质押物范围,推动林权、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增加财政贴息。鼓励和支持各地统筹整合农民就业创业有关资金,加大对农民创业培训、创业贷款贴息等支持力度。研究制定农民创业用地、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
    三、大力实施农民充分就业行动,增加工资性收入
    10.加强技能培训。大力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着力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提高职业教育水平,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学费。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用于员工培训所需经费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列支。
    11.扩大就业规模。鼓励企业稳定农村劳动力就业队伍,企业招用各类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大力开发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社区服务业等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开展公益性岗位进村活动,行政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给本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被征地农民、低收入农户、农村复转军人中就业困难人员。
    12.改进就业服务。完善城乡统筹就业管理制度,健全城乡统一、功能完全、服务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信息对接、政策咨询、劳动力交流、权益保护等服务。健全合理的工薪增长机制,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完善农民工欠薪支付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支持发展劳务合作社,帮助就业困难农民就业。积极开展劳务合作社登记试点。
    四、大力实施农民持股计划,增加财产性收入
    13。扩大持股农民队伍。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社员。改革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注册登记过程中,依法免征集体固定资产因评估增值发生的相关税收。鼓励具备条件的村整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和支持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吸纳更多相关农民参股入社,扩大区域内同业农民的入社率。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低收入农户入社。支持农民参股发展集体物业经济。鼓励农民依法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林地、渔塘等)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入股参与农村产业开发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以股份合作形式组建资金互助、保险互助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
    14.壮大股份合作经济。多种形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重点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物业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好《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
经济的意见》(浙委办[2012]79号),积极探索将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扶持资金量化为当地集体经济薄弱村股份的路子,使薄弱村拥有保底分红收入。鼓励以集体土地、山林等资源使用权作价入股、合作兴办产业开发项目。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健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收益分配机制,加强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扩大村经济合作社合法收入来源。探索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各类集体产权在流动中优化组合、保值增值。各类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5.规范收益分配机制。各类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都要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完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权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内部治理机制。各类股份经济合作组织都要在年终实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案须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确保持股农民获得分红收入。积极引导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完善收益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向低收入农户社员倾斜。
    五、大力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增加低收入农户收入
16.全面完成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按照新扶贫标准4600元(2010年),抓紧开展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发达地区一般按照上年农民人均收入45%左右和不少于农村户籍人口10%的要求,确定地方扶贫标准,认定低收入农户。对低收入农户发放具有身份识别和金融服务等功能的“爱心卡”。以低收入农户比重较高或数量较多为主要标准,在26个欠发达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确定新一轮扶贫重点村,作为省级扶持重点,同等条件下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资源开发潜力较大、有自然村整体搬迁等行政村优先列入。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和群众加快增收的扶持力度。发达地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批重点扶持乡村。完善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一轮低收入农户、扶贫重点村、农民异地搬迁等数据库。完善扶贫统计监测体系,加强扶贫绩效评估和监管。
    17.全力促进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加大产业扶贫力度,着力帮扶低收入农户发展特色产业。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在全省实行扶贫小额信贷制度,扩大和创新扶贫资金互助会的试点范围和组建方式,着力缓解低收入农户发展资金短缺的困难。加大社会扶贫力度,完善省市县三级对扶贫重点村结对帮扶体系,深入推进“山海协作”,动员更多工商企业等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加大帮扶力度,改进帮扶方式。实施好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计划。力争到2017年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达到10000元以上,低收入农户(“低保”户除外)70%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8000元。
    18.扎实推进农民异地搬迁。加大搬迁扶贫力度,以县城、中心镇为主要入迁地,扎实推进高山远山区域、重点水库库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偏远小岛、“连家船”等农渔民异地搬迁,每年搬迁6万人以上。提高农民异地搬迁补助标准,采取差异化补助补偿办法,鼓励自然村整体搬迁、节地式集中安置、宅基地同步复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收益要向农民异地搬迁小区建设倾斜。
    六、着力提升农村民生水平,增加转移性收入
    19.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中心村培育建设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为重点,以农村环境全面整治和农民住房全面改造为基础,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继续推进农村联网公路、农村饮水、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电网升级、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治理与改善农村水环境,加快平原绿化和森林村庄建设。落实经费来源,建立村级公益设施运行管护制度。对畜牧养殖排泄物零排放的规模养殖户免交排污费。2013年,启动260个历吏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完成1840个村庄环境整治,改善50万农村居民饮水条件,新增农村沼气用户1万户。将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21元/亩。
    20.提升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群覆盖,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整合的办法。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减轻农民医疗负担。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完善低保、医疗、教育、住房、灾害、司法等专项救助。建立健全城乡低保标准逐步缩小机制。2013年,困难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自费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低保对象住院政策范围内自费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50%以上。
    21.提升社会事业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加快推广城乡学校共同体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减免低收入农户子女学前教育保教费、普通高中学费,2013年新建或改扩建100所乡镇中心幼儿园。把健康浙江建设重点放在广大农村和农民,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农民健康体检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村级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增强便民服务功能。深入实施农村重点文化惠民工程,2013年新建(修建)村级文化礼堂1000个、中心村健身广场30个。倡导当地驻军参与新农村建设,创建“军民共建文化示范村”。
    22.着力提高城市化质量。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公共眼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都市区和城市群规划建设,支持区域中心城市增强集聚辐射能力,着力提升县城、小城市、中心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就业吸纳、人口集聚功能。把县城、小城市、中心镇、中心村培育建设与农民异地搬迁、农房集聚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农村人口集聚步伐,拓展农民增收空间。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的政策,依法保障户籍迁入城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推动进城镇落户农民平等享有劳动报酬、子女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采取生产扶持、社会救助、人文关怀等措施,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问题。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民持续普遍较快增收
    23.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制定工作目标,出台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同,强化目标考核。省里把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作为对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新农村建设评优的一票否决指标。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举措。开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24.强化改革创新。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改革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根本动力,坚持“面上改革创新”与“点上改革试验”两手抓,以中农办农村改革试验联系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为平台,积极稳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农村集体产权、农村金融服务、农村土地管理、城乡要素交换、户籍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造更多的改革红利,让更多的农民拥有改革红利。
    25.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总量持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贯彻执行对金融机构的涉农信贷政策评估制度,落实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继续用好支农再贷款等政策工具,确保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参与设立各类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工商资本、浙商回归投资参与农业农村发展,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设立公益基金,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6.加强基层建设。深化基层眼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高基层党组织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本领,健全村级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用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加快改善农村公益事业。加强农民合作社党建工作,保障合作社组织农民、服务农民、致富农民的基本导向,形成抓党建、促发展、带增收的良好局面。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增强乡镇干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推动乡镇干部切实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真心服务农民,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和任务。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服务作用。建立健全农业、水利等基层服务体系。依法维护、统筹兼顾农民群众多种利益,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深化农村平安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农村和谐稳定。加强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腐败问题。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2013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