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触碰 理赔范围 事故调解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31日,中心接到会员来电称,“浙*渔***”于10月31日6时10分在石浦港准备倒退时,操纵器失灵,撞了“水泥冰船”,导致对方舷侧出现大洞并大量进水,冰舱内部设备及上层棚架损失严重。
【调查取证】
接到会员报案后,中心工作人员查阅会员船承保情况:该船于2012年7月6日办理投保缴费手续,会员名林某,总吨位140,船质钢质,作业方式单拖作业,主机功率188KW,保额40.18万元,互保比例70%,保单有效期为2012-07-21至2013-07-20。
11月1日,温州中心工作人员赶赴石浦港进行事故调查。经现场拍照取证及询问相关当事人,确认会员报案情况属实,后经现场勘察认定:该事故导致“制冰船”水泥码头破损,冰舱内部聚氨酯发泡、冷却排管、木板、大量冰块全部浸水损失,上层棚架部分倾斜倒塌。为保证定损过程真实准确,损失清单由温州中心、船厂技术人员共同对损失项目进行丈量,并因该“制冰船”船质较老,对核损数量进行折旧30%后最终得出。
为保证准确了解会员在该次事故中的赔偿调解情况,温州服务中心于 2012年11月18日再次派工作人员赴石浦对事故双方调解过程做跟进调查。经多次调解,最终判定“浙*渔***”船负全责,赔偿给“制冰船”940358元,其中船体损失为460358,间接停产损失为480000元。
【处理意见】
该案件的事发经过、施救过程及赔偿等案件事实确认无疑,并有相关证明。但是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仍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研究:
1.本案事故类型如何定性?
2.本案损失的理赔范围如何确定?
首先经过现场查勘认证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工作人员了解到会员报案时所述的“水泥制冰船”不是我们概念中的船舶,而是固定在码头的水泥材质制冰“船体”,水泥甲板面以上为棚架及生活区,下部为冰舱,以制冰盈利,其名称为“大铜钿制冰厂”。中心理赔员认为该“制冰船”营运方式及有关证书均不同于一般船舶,故不应将其定义为“制冰船”,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归类为浮动码头。根据渔船互保条款第二章第四条中的第4点:“碰撞是指互保渔船与它船之间发生的猛烈的直接接触”与第5点:“触碰是指互保渔船与本身以外的固定物体(如码头等)或浮动物体发生猛烈的直接接触”,依上述分析,本中心理赔人员将此次事故定性为会员船与浮动码头的触碰事故。
其次,根据渔船互保条款第二章第七条第三点:“因互保渔船发生触碰事故导致码头、航标等两类设施损失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损失,本会负责按本条款有关赔偿规定给予赔偿”及其释义“综合责任除包括互保渔船本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碰撞第三者船舶赔偿损失和必要的施救费外,还包括触碰导致码头和航标两类设施的损失赔偿,但仅包涵其修复的费用赔偿,对其他的间接损失本会不负责赔偿”规定,协会需赔偿会员船此次事故导致“制冰船”的直接损失,间接停产损失需会员自行承担。另外工作人员对“制冰船”的货物损失即冰块损失做出拒赔处理,但对于冰舱内的冷却排管,理赔员认为其为“制冰船”的固定冷藏设备且非日常消耗品,应归为冷藏设备而非零星工具或用具,故冷却排管的损失协会应给予赔偿。同理可得,与码头相连的引桥设备所必需的修复费用,协会也应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该起触碰事故有关当事人所述的事实符合逻辑,并与实际调查情况相符,协会应给予支付赔偿金265604.85元。
【启示与思考】
该案出险地点较远、损失金额巨大且案件涉及面较广,给中心人员调查取证带来不便,对于此类案件,工作人员应对以下要点有所关注:
一、案件性质的准确定位直接决定工作人员的调查思路,这需要理赔员对互保条款有比较透彻的解读。
二、理赔范围的确定,对于互保条款明确规定以外的损失项目,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分类处理。
三、对于这类需要多次调解的重大案件,本中心工作人员克服路途遥远等不利条件,第一时间派遣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及时跟进了解最新调解情况,防范了道德风险,为后续的理赔准确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之,这类事故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沟通能力都是考验,只有具备以上要求,工作人员才能在处理大案疑难案件上更加得心应手。(温州服务中心钱誉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