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渔船安全生产该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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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2-28

 

    江苏渔船有十万艘之多,其中海洋捕捞渔船近8千艘。从近几年全省渔船安全事故发生概率来看,海洋捕捞渔船安全事故高占90%以上。因此把握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的关键点就是抓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主体责任落实给船东
    无论所有制怎样,但主体责任是渔船的船东。渔业企业比较明确,但股份制、合作制、个体渔船就不太明晰,有的简单地指定给船长,其实不然,受雇船长承担了不了主体责任,唯有船东才是渔船的所有人,是真正的主体责任人。主体责任人对渔船安全负有全权责任,不仅对渔船的安全营运有管理责任,而且对渔船的安全投入有承担责任。为了落实渔船的主体责任,海安县于2012年专门举办“第一责任人培训班”,请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专家讲授,较好地落实了主体责任。相关渔业主管部门在落实渔船主体责任时要注意具体落实船舶的保养修理责任、恶劣气候的管理责任、安全措施的监督责任等。
分解责任细化到乡镇
    江苏的海洋捕捞渔船更多的集中在沿海农村,最实际、最有效的管理体制应该是政府将安全监管责任分解到乡镇,乡镇再细化到村民委员会,如此监管就可以到“末端”,避免过去的单纯由渔业主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盲区”的问题。部分县市贯彻实施《江苏省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经验证明,分解责任到乡镇,乡镇村联动,产生的效应是——没有管不到、管不好的渔船。乡镇政府要把渔船监管作为大事来抓,明确分管领导和分工部门,配备人员、安排经费、建立台账,继续分解监管责任到村组,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监管活动。村组要进一步细化,将渔船监管责任分包到干部、出海党员,同时要联络工作到船员家属,随时掌握本村渔船动态,遇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及时上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监督乡镇渔船监管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非专业的乡镇渔船、渔船数量较少的乡镇监管责任的落实,采取灵活的、适合的措施,避免出现“盲区”。
渔船更新是根本
    安全监管是软件,渔船本身是硬件,“打铁还得自身硬”。多年来海洋捕捞渔船安全事故统计资料分析证实,事故多发在小船、木船、旧船。改造“小木旧”,小改大,木改钢,更新改造老旧船,就是安全生产根本的改善。为此,江苏规定了渔船使用年限,开展了“万船更新改造”,财政补助造大船、改木船,鼓励建造标准化渔船,就是从根本抓起,解决根本问题。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渔民群众要踊跃参与,放弃目前小利益,争取安全大改观。
编组作业是保障
    海上捕捞作业面积广、风险大,出现险情靠专业救援队伍——“鞭长莫及”,自救互救是最靠谱的办法,近几年海洋捕捞渔船事故起数、死亡(失踪)人数“双下降”,与自救互救有关。而自救互救的实施前提是渔船编组出海、编组作业,一旦出现险情,可以在“第一时间”到达出事海域,编组渔船有牢固的关系、责任“连保”(编组要求),施救行动会更加积极、主动,救援成功率会提高。渔船编组还要防止一成不变,必须根据渔船作业特点、船东互相关系、险情施救情况进行“动态”编组,确保编组有效。
互助保险是护航
    海洋捕捞渔船的事故多、险情多,是高危行业之一,通过保险手段让事故、险情渔船尽快恢复生产,让死亡、伤残渔民和家属及时得到补偿,是海洋捕捞业的重要“护航”措施。自从渔业开展互保,海上捕捞渔船因事故而打闹的现象少了,渔港监督部门调理海事方便了,地方政府处理事故善后难度减小了。渔业互助保险在农业保险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渔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安全工作有一句常话,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现在针对渔船可以加一句话,抓安全监管必须抓渔业互保。
实体公司是方向
    “千家万户”的渔船如同“散兵游勇”,极不利于安全生产监管,改变这种陈旧的所有制形式势在必行,既是渔民自身安全保护的内在要求,也是渔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的客观需要,更是建设现代渔业的时代召唤。实体公司是未来渔船所有制发展方向,渔船相对集中到有实力的商业资本人旗下、集中到渔民中的能人手中,组建捕捞、收购、加工、运销一体化的自主经营公司,在捕捞竞争、经营有盈利的同时,安全生产得到很好的落实,利国利民利自己。辽宁、浙江等相邻省份的海洋捕捞之所以发达、强大,与实体型的渔业公司发挥作用分不开。

(转载自《现代渔船》第77期 作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