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 确立了渔业互助保险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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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1-20

 

    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填补了农业保险领域长期以来的立法空白,《条例》的出台是对《农业法》和《保险法》的重要补充,对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条例》分别从农业保险定义、组织形式、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条例》同时规定,为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国家将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一系列规定使推动农业保险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得到了保证。
    尤为可贵的是,《条例》的出台,还明确了渔业互助保险的法律地位,对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化建设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此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将有法可依,将对其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根据规定,《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综合部蒋凌萍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