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事故原因 隐瞒事实 调查手段 案件会商
【案情简要】
2012年4月13日上午舟山服务中心接岱山办事处报案,称 2012年4月12日下午13时许,“浙岱渔***”船在172海区8小区拖虾作业时,船员胡某突然摔倒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服务中心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查阅该船相关互保凭证信息:该船于2012年3月8日办理雇主责任互保续保及缴费手续,有效期为2012年03月12日00:00时至2013年3月11日24:00时止。意外身故保额为55万/人,意外致残保额为22万/人,意外医疗保额为3万/人,互保人数为8人。
【案情调查】
2012年4月13日下午,服务中心理赔人员前往岱山对该起船员死亡案件展开调查。调查人员通过对当事船长叶某与船员金某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2012年4月12日下午13时左右,船长叶某在驾驶台,当时其他船员都在生产作业,出险人胡某(安徽省芜湖人)在拉网过程中突然摔倒,随后昏迷没意识,船员们立马对其采取人工呼吸、心脏胸外按压等急救措施,约13时30分许,胡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理赔人员对该起死亡案件存有质疑:首先根据描述,船员在拉网过程中摔倒,经边防派出所鉴定,没有明显外伤,且整个死亡过程只有半个小时,致死原因不明;其次笔录制作当天因第一目击船员声称有事不能前来,所以未对其进行询问,无法证实摔倒这一事实。这一有点反常的举动引起了理赔人员的警觉。因该船急着出去生产作业,于是与会员商定待该船禁渔期回港后再对本案进行调查。
经了解,4月17日,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标题船赔付出险人妻子吴某共计人民币42万元。5月20日,服务中心收到会员提供的理赔相关材料并正式提出理赔申请。
经与会员所在村联系确认,5月30日理赔人员再次前往岱山对本案进行调查,先对当时出险时第一目击证人船员胡某进行询问,然后经多方联系再到岱山县边防派出所对该船船员死亡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根据边防笔录得知:出险 当天,该船下好网后船长在驾驶台休息,其他船员都在休息。出险人胡某和其他三个人在一起玩扑克牌。在打牌过程中胡某突发病症倒在了地上,不省人事。其他船员一起对其进行了人工呼吸和按压胸部,约半小时后胡某呼吸停止。
因此很明显,船东及船员对本案的描述与边防笔录存在较大出入,船东对我们有故意隐瞒事实过程的行为。
【启示与参考】
一、对于此类死亡时间较短且死亡原因不明确的案件,查勘过程中需要提高警惕。根据掌握的情况和收集的材料,判明事故原因。本案中,出险船员死亡过程较短,摔倒致死存在一定可能性,但结合边防派出所鉴定结果可以判断死亡原因并非意外伤害所致。
二、学习强化询问笔录方法和技巧,通过询问笔录以获取更真实的案件信息。因调查能力有限经验不够,在制作笔录过程中容易受被询问人误导,导致掌握的信息可能存在偏差。是否考虑借鉴学习边防公安的笔录询问方法,有助于互保理赔人员在笔录制作水平方面的提高。
三、拓宽调查思路,改进调查方法,丰富调查手段。查勘人员在对事故情况有了基本了解后,因明确查勘思路和方向,制定下一步的调查方案。在以往习惯调查过程中,较少情况去边防公安寻求案件相关的帮助。若本案未去边防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可能就无法获知事故的真实情况。因此通过本案,服务中心应拓宽调查思路,借助公安边防等参与事故调查的相关单位获得更多的案件信息,从而有利于对案件的把握和判断。
四、通过协调希望得到相关单位的配合和帮助。公安边防在维护渔区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发生渔船事故,同样需要他们的调查。在互保理赔中,需要公安边防出具的事故相关材料,证实事故的真实性和判别案件性质,因此一定意义上说,他们是互保理赔案件定性的第一关。但在调查过程中,调阅公安边防的笔录存在一定的困难。查勘人员认为渔业互保应通过渔业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边防的联系,便于案件的调查。
五、建立案件商讨机制。舟山服务中心今年起针对死亡、失踪等存疑案件,采取案件会商的方式,集思广议,提出调查和解决方案。
本起案件调查处理得到了岱山办事处和岱山边防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也到得到了服务中心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指导和建议。本起事故是案件调查的典型案例,为今后案件的调查积累了重要经验。舟山服务中心互保人员将严格按照协会理赔要求,在辖区内各办事机构的支持和协助下,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理赔质量。(舟山服务中心李汝志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