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保险制度
一、日本渔业保险的基本框架
在日本,中小规模的渔业极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意外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日本渔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通过补偿生产成本,从而使渔民在面临重大损失后能够继续生存,并为其不确定的作业环境提供一个稳定的因素。该制度包括渔船保险(包括渔民保险)、渔协共济(生命、养老等保险)、渔业共济(海上捕捞和水产养殖保险)三大部分;该制度的运作方式基本上是渔民自己通过渔业合作社运营和管理的互助保险机制,中央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后备保险、行政补贴和为特别灾害(如红潮)进行特殊资助来支持整个体系的运行。
日本渔船保险业务的开展依据是1937年颁布的《渔船保险法》(1952年修订为《渔船损害补偿法》, 1981年修改为《渔船损害等补偿法》),实施机构为成立于1952年的日本渔船保险中央会;渔协共济业务的开展依据是1950年颁布《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实施机构为成立于1951年的全国共济水产业协同组合连合会;渔业共济业务的开展依据是1964年颁布《渔业灾害补偿法》,实施机构为成立于1964年的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连合会。
二、日本的渔船保险制度
渔船保险在日本被视为国家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确立了强制性的政策和政府补贴。最初的设立目的是为损坏的渔船或损失提供基本的赔偿,但渔船保险实施60年来,服务和承保范围已明显加强和现代化,已扩大到几乎包括所有可以想象的紧急情况的全面系统。被保险船舶数已超过25万,涵盖了大多数日本的捕鱼船队。日本的渔船保险制度随着日本渔业的发展,经过了种种变革形成了今天的体制。
1.日本渔船保险的组织结构
现行的渔船保险制度是根据1952年《渔船损害补偿法》(the Fishing Vessel Damage etc.,Compensation Act)建立的非营利性保障体系。渔船保险业务不受1939年颁布的《保险业法》(the Insurance Business Act)的监管。渔船保险计划具有多层次性,涉及渔民合作社协会(FCAs),县一级的渔船保险协会和中央政府支持的渔船保险中央会。渔船保险协会(Fishing Vessel Insurance Association)是一个相互保险协会,渔民是渔船保险协会的会员,直接或通过渔民合作社(Fishermen’s Co-operative Associations)向渔船保险协会购买保险,渔船保险中央会(Central Society of Fishing Vessel Insurance)向渔船保险协会提供再保险支持。政府则向渔船保险中央会提供转分保以及向渔民提供补贴。
日本的渔船保险中央会由45个会员协会组成,为会员协会提供80%至95%的再保险责任(政府法令规定不低于70%),多数再保险比例为90%。政府为中央会提供损失率超赔再保险。中央会对于再保险业务,承担105%的赔付责任,之后的超赔责任由政府承担。
2.日本渔船保险的财政补贴
日本政府为中央会提供再保险;免除税赋;批准协会的条款以及包括保险费率在内的保险合同规定;对协会和中央会进行监督,提供部分保费补贴。具体来说,中央政府对要求强制参保的总登记吨位(GRT)不到100吨的渔船所有人提供部分保费补贴。根据GRT衡量的渔船规模大小的不同,补贴的比例也有所不同。
日本的渔船保险可分为特殊保险和普通保险,特殊保险承保因战争危险(战争、动乱、袭击、抓捕、扣留等)造成的渔船损害,普通保险承保除此之外其他危险造成的损害。普通保险又分为赔付意外事故损害的普通损害保险和保险期限到期时付给保险金的满期保险。保险公会的保险责任,特殊保险由政府再保险;普通保险则由渔船保险中央会再保险。渔船保险有三大类别的船只保险合同:个人、强制性和集体的,主要包括基本渔船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
4.日本渔船保险的经营现状
最近的半个世纪以来(1955-2007),参保的渔船数量和总吨位都经历了一个先上升后下降的过程。参保渔船在1987年达到峰值,为255252艘,到2005年下降为208652艘, 到2007年下降为199430艘。
伴随着参保渔船数量的变化,索赔量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先上升后下降的过程。索赔数量在1985年达到峰值,为86375件,到2005年下降为59954件,2007年下降为51218件。
随着参保渔船的变化,最近的半个世纪以来(1955-2007),渔船保险的净保费和赔款也经历了一个先上升后下降的过程。净保费在1980年达到峰值,为250.44亿日元,到2005年下降为181.15亿日元, 2007年下降为173.97亿元 ;赔款在1993年达到峰值,为232.78亿日元,2005年下降为174.13亿日元,2007年下降为152.77亿日元。
三、日本的渔协共济制度
日本的渔协共济业务是根据1950年颁布《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由1951年成立的全国共济水产业协同组合连合会来组织实施的。广大渔民首先按照从业种类的不同共同出资组成地区性的渔业协同组合、水产加工业协同组合等组织;再由全国渔业协同组合连合会、全国水产加工业协同组合连合会、全国信用渔业协同组合连合会等组织共同出资成立全国共济水产业组合连合会(简称“共水连”),共水连在全国沿海37个道府县设立事务所,会同当地协同组合共同办理渔协共济业务,全国共有工作人员435名。
渔协共济从时间上来说可以分长期共济和短期共济两部分;从险种上来说,又分为普通厚生共济、船员厚生共济、团体信用厚生共济、渔民老龄福利共济、渔民年金共济、财产共济等部分,类似于我国开展的长期养老保险、终身寿险、儿童保险、船员福利计划、老年年金、补充养老金、集体信贷保险和建筑、火灾等非寿险保险,还代理渔民的车辆保险业务。
2007年底,共水连的总资产为5016亿日元,其中4757亿日元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007年收取保险费648亿日元,支付补偿金607亿日元;因其类似于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因此资本运作成为其继日常业务之外的主要工作,2007年共运用资金4764亿日元用于各类投资,其中87.9%的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以保证资金安全。
四、日本的渔业共济制度
(一)组织架构
日本的渔业共济是根据1964年颁布《渔业灾害补偿法》、由同年成立的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连合会(简称“渔济连”)来组织实施的,对于中小型渔业捕捞者和渔业养殖户是强制性的,渔民必须遵守。渔业共济通过一个分散的三层结构体系实施和管理,即设在村一级的渔业协会,设在县一级的渔业共济组合和国家级的渔业共济组合连合会。渔协是渔民作为协会成员由自己设立的;县一级的共济组合由渔协组成,在全国各都道府县共设立39个。根据《渔业灾害补偿法》,农林水产省对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连合会的工作,特别是从法律和政策制定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渔业共济概况
日本的渔业共济险种共分为渔获物保险、养殖保险、特定养殖保险和渔业设施保险四部分。渔获物保险分为采贝(藻)、渔船捕捞、定置网捕捞三部分;养殖保险分为贝类养殖、鱼类养殖、赤潮三部分;特定养殖分为藻类养殖、贝类养殖两部分;渔业设施保险分为养殖设施、渔具两部分。
1964年10月至2008年3月,日本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连合会共收取保险费5029亿日元,其中渔民支付2749亿日元,国库补助2280亿日元,支付赔偿金5209亿日元;2007年全年收取保险费270.91亿日元,其中渔民支付170.67亿日元,国库补助89.98亿日元,县及财团等补助10.26亿日元,共支付赔偿金116.8亿日元。据渔业署报告,2004年有37%的鱼和甲壳类水产养殖和70%以上的海藻和贝类养殖参加保险。
日本全国沿海共组织成立了39个渔业共济组合,这些组合作为主要承保人与渔民和水产养殖户签订保险合同,不仅签发保单和收集保险费,而且处理索赔。这些保险合同由在更高层次上的渔济连提供85%再保险。接着,政府与渔济连之间签订再保险合同,由政府承担渔济连的保险合同因异常灾难所造成的重特大损害,保护渔业共济体系的稳定。
养殖保险签发的保单一般是一些养殖户的联合保单,这意味着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养殖户不喜欢与那些不按社会可接受的方式管理养殖场的人分享合同,因此,这种保险制度含蓄地鼓励了良好的水产养殖场管理。渔济连制定获得进入水产养殖保险制度的规定条件,增加了风险管理措施的广泛的应用。保险标的包括牡蛎、珍珠贝、扇贝等,一些物种只有某些年龄组可投保,因此没有对整个生产周期承保,鱼苗和幼苗不在投保之列。针对海藻的特殊养殖保险计划也已开始,包括紫菜,裙带菜和海带。
(三)政府支持体系
目前,日本政府对渔业共济制度给予经费支持,主要包括保费补贴、再保险支持、行政费用补贴和提供低息贷款四部分。政府给参加渔业共济计划的渔民和水产养殖户提供保费补贴,补贴比例平均为40%左右,不同险种之间有所区别,政府对赤潮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费补贴高达三分之二;政府同时通过与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连合会签订合同进行再保险(不包括渔具保险),分散大灾风险;政府还为全国渔济连提供行政费用补贴,包括办公经费和员工工资;政府对于给予渔济连延长贷款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信贷基金提供资金保证支持。
韩国渔业保险制度
一、韩国渔业政策保险的概况
韩国渔业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确保渔业发展,在渔业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害时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有效补偿,尽快恢复渔业生产而施行的保险制度。它是以渔船员、渔船和养殖水产品及养殖设施为保险对象,由政府部门组织管理、政府财政补助部分保险费和全部管理费,因灾害造成损害时依法予以补偿的一种灾害保险制度。
目前,韩国渔业政策保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按照2003年3月29日国会通过的《韩国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2004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渔船员在从事与渔业相关活动中受伤、患病、残疾或死亡时,给予一定灾害补偿。二是按照上述同一法律规定,渔船因在海上沉没、触礁、碰撞或发生火灾、损坏、救助等事故造成损害的,予以一定补偿。三是按照2007年11月22日国会通过的《韩国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2008年7月示范施行)的规定,养殖水产品及其养殖设施因台风、暴风、赤潮、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予以政策补偿。
二、韩国渔业政策保险的特点
韩国渔业政策保险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为确保保险财政的稳定,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以政府补助金和投保人部分保险费为保险准备金;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设立养殖水产品灾害基金,建立国家再保险制度。一旦发生不可预测的灾害,渔船、渔民或渔业养殖设施遭到巨大损害,从保险准备金或养殖水产品基金中一次性予以补偿,这项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政府主导
为了减轻渔民负担,扩大保险范围,确保发生灾害后渔民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补偿,政府在渔业政策保险中起着主导作用。渔业政策保险由政府主管部门——农林水产食品部(原海洋水产部)依据《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组织实施,并委托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及其协同组合办理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业务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业务。
水协共济,是指水产业协同组合会员间“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意思,是以“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协同组合精神为基础,帮助组合成员克服各种困难,确保经济生活稳定的协同组合保险。水协共济最早始于上世纪30年代末期。当时的朝鲜水产会和各道水产会共同开展了渔船共济业务,采取渔民承担部分共济费、国家和各道补助部分资金的形式进行管理,从此开始了相互扶助的共济保险业务。“二战”结束后,该业务因国家混乱暂时中断,1954年再次恢复共济业务,由大韩水产中央会承担。1962年4月韩国成立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后,根据《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及施行令(1963年3月30日颁布)开展渔船共济、船员共济、渔具共济及当时农林部长批准的共济业务,使共济保险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共济保险商品门类齐全。目前水协共济保险商品共8大类12种,主要包括:水协推荐保险(健康年金共济)、保障性保险(渔民伤害共济)、储蓄性保险、年金保险(年金储蓄共济)、火灾保险、p/l保险(产品赔偿责任共济)、政策保险(渔船员、渔船)、幼儿教育机关综合保险。
(二)财政补贴
鉴于渔业自然灾害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加之韩国纯粹的民间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一旦发生重大灾害,现有的民营保险公司难以承担,所以韩国渔业政策保险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补助部分保险费和事业经费,以保证扩大保险规模。同时,如果发生保险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由国家承担最终灾害危险责任。为此,《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做出因保险灾害造成的损失可由国家弥补的规定,即:“为了确保保险财政的稳定和保险事业的顺利运营,中央会应当积累损失保全准备金。损失保全准备金由保险业结算的盈余金、损失保全准备金的运用收益金、贷款、政府及其它基金中的捐助款及收益金组成”(《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第十三条)。在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中对发生难以预测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时,超过保险人补偿能力的,由政府建立再保险制度。《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规定,为了补充政府再保险所需财源,由农林水产食品部设立“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财政的稳定运行。
为了减轻渔民负担,吸引更多渔民参加保险,韩国政府对渔船员保险、渔船保险依渔船吨位不同从1997年开始给予财政补贴,目前渔船员保险和渔船保险最高补贴比例超过60%,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费的补助约占保险费的60%左右。补贴比例每年根据政府政策和经费预算变更。
(三)机制健全
为了有效推进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业务的开展,为渔民提供方便条件,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长根据《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的规定,将其保险业务委托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管理,具体业务由水协中央会共济保险部负责。水协共济保险部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保险业务指导;保险制度的改善和调查研究;制定事业计划、编制预算、决算;保险案件审查、补偿及业务指导;资产运用管理;教育培训及宣传;滞纳处分计划的制定与指导等。
水协中央会以“依靠民主协同组织,建设福利渔村、增进水产业生产力,增加渔民收入、提高渔民地位”为经营理念,在沿海地区设有10个共济保险支部,负责推动保险事业的开展、保险合同的审查与确认、保险事故的调查、审查及补偿、保险费率的确定、滞纳金处分及指导会员组合等有关业务。根据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水协中央会将有关保险的具体业务交给会员组合(包括地区水产业协同组合、业种水产业协同组合、水产品加工水产业协同组合)代理。会员组合在全国设有86个营业点,负责受理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业务。水协中央会根据《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的要求,向代理保险业务的会员组合支付所需经费。
(四)不以营利为目的
韩国渔业政策保险以收支平衡为原则,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性的保险。它与民营保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从渔业政策保险的法律依据来看,《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以“迅速、公正地对渔船员灾害进行补偿,促进受灾渔船恢复,进而保护渔船员,稳定渔业经营”为目的,《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以“稳定养殖渔业经营,提高养殖渔业生产”为目标,同时两部法律都对加入保险者和从事保险事业者做出政府补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渔业保险的政策性;从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的收支情况看,2005年、2006年保险总收益均为赤字,进一步说明韩国渔业政策保险的非营利性。
台湾渔船保险制度
台湾的渔船保险主要是由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组织开展的,其主要特点可概括为“合作社组织、渔会承办、财政补贴、渔民参与”。
一、背景
1980年以前,台湾省的渔业保险由一般性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操纵,其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费率一直偏高,甚至于每半年提高费率,致使渔业生产成本增加,渔船投保率持续下滑。因此许多大型渔船转而向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而数量占大多数的中、小型渔船无处投保,其直接后果就是一旦发生海难,船主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救助,丧失恢复再生产能力,渔民缺乏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成为渔业界难以解决的问题。
为探索挽救渔业保险危机的良策,开创渔业保险的新途径,台湾省渔业界(渔民团体)决定通力合作,于1974年3月发起筹建渔船保险合作社,同年10月被批准筹备;1979年7月16日召开创立会(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7月17日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务会;同年11月8日核准登记;1981年9月1日核准开始营业。其间历时8年之久。
二、目的、宗旨和性质
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Taiwan Provincial Fishery Marine Insurance CO-operative Society)为非营利组织,以保险服务谋求渔船主社员经济利益为目的,以办理社员渔船财产保险、鼓励社员推行防灾运动,谋求社员之间互助合作、减轻社员损失为宗旨。该合作社为有限责任组织,各社员以其所认股额为限,负其有限责任。
三、主管机关和组织机构
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的合作事业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和“合作事业管理处”;保险业务主管机关为“财政部”和“农委会农业金融局”。
合作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务会。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社员为拥有渔船的渔船主,其认购股金后即成为股东,具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重身份,即是股东老板又是合作社客户;理事、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都是各渔区渔船经营者的领导人士,业务和财务均是由他们为社员管理监督。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监事会设理事主席、监事主席各一人;社务会设总经理一人,由理事会任命,综合管理合作社一切事宜。
合作社本社设立社务、业务、财务等部门;在各渔区设置分社、办事处、代理处、连络处。
四、开业基金
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成立时依据《保险法》筹集开业基金,共计9056万新台币。其中“农委会”补助4000万、“渔业发展基金”补助1000万、“台湾省”补助2000万、“高雄市”补助1000万;各级渔会及渔业团体认购基金1056万。开业基金只有在合作社储备金达到开业基金数额时,才能发还,且不计利息。
五、入社及认股
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的业务区域范围为台湾本岛、金门、马祖、澎湖地区,社员分为团体社员和渔船主社员,保险对象仅限于社员,因此渔船主必须先申请入社、认购股金后,方能参加保险。
按照合作社的规定,凡居住在其业务区域内,年满二十岁或未满二十岁而有行为能力人,而无吸毒,宣告破产、及褫夺公权等情况之渔民船舶所有者均可申请成为社员。各级渔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渔业团体、及有关渔政、渔事、渔业学术教育等单位,如有投保标的,须入社为团体社员;单位如无投保标的,为协助发展渔业保险之任务,而为合作社提供基金或提倡股者,成为合作社赞助人。
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设股,每股金额定为新台币壹佰元。社员入社认股,按其投保渔船吨位计算,至少认购一股,最多不得超过社股总额百分之二十,各类型渔船认股标准由理事会确定。
赞助人之提倡股,不计股息,亦不负亏损责任,并不受最高股额的限制。
六、承保业务范围及特点
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渔船船体险、渔业产物保险、有关渔民意外责任保险、社员委托代办海难救助业务、接受社员其它相关船舶保险。
具体承保险种有渔船船体险、港口险、渔船建造险、渔船团体险、附加火灾险;1995年5月开办休闲渔业渔船意外责任险;1996年8月开办渔船船员雇主责任险。其渔船承保数量已经超过台湾省内13家承保渔船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总额。
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在各地渔区设有联络专员,社员参加渔船保险,可就近到各渔会办理手续,简便快捷、服务周到;20吨以下中小型渔船可参加保险,并可享受优惠补贴政策;渔船保险费率比商业保险公司低百分之十;社员就是股东,大家共同参与经营自己的保险事业。
七、渔船船体险基本费率
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开展的渔船船体险基本费率除20吨以下费率统一按2.97%计算外,其它按照吨位、船龄、材质和航区严格划分:木质渔船(使用年限木质为15年)费率在2.51%—9.10%、钢质渔船(使用年限木质为25年)费率在1.38%—10.60%。
八、法律依据及保费补贴标准
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的法律依据为《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细则》、《保险法》、《保险法施行细则》、《保险业管理办法》。
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的险种条款和费率标准均需经“财政部”核准;章程需经“合作事业管理处”核准。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对100吨以下渔船参加“渔船船体险”给予保费补贴,标准如下:
1.20吨以下补贴60%;
2.20吨至50吨补贴50%;
3.50吨至80吨补贴40%;
4.80吨至100吨补贴20%。
另外,高雄市的补贴标准较其它地区有所提高:
1.20吨以下补贴70%;
2.20吨至50吨补贴50%;
3.50吨至100吨补贴40%。
九、理赔服务
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是由各级渔会联合发起组织的,获得各地渔会的支持和协助,当有海难事故发生时,通过渔会渔业电台和对讲机服务台,最先得到消息而进行紧急救助。
合作社的理赔业务按照“查证从严、理赔从宽”的处理原则办理,其缜密的查证主要是保护被保险人暨社员的投资利益,宽松的赔付是在于帮助渔船主们在海难发生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作业,继续经营。到目前,渔船出险已累计支付赔款十亿多元新台币。
十、财务结算
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业务结算年度,理事会于每年度终了时,编制业务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案,最迟于社员代表大会十日前,送经监事会审核后,连同监事会查帐报告书,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合作社年度结算有盈余时,除弥补累积损失及付股金利息外,其余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1.以20%作为公积金。由社员代表大会指定银行存储,或其他确有把握之方法运用生息,公积金除弥补损失外,不得动用;
2.以5%作为公益金,由社务会决议,作为发展业务区域内合作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
3.以10%提列为特别公积,指定购置办公处所;
4.以5%提列为社员及员工恤慰基金;
5.以10%作为理事及职员酬劳金,其分配办法由社务会决定;
6.以50%作为社员分配金,按照社员对社之投保额比例分配之。年度股息之分配,应视盈余情形,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决定。(转载自《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