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关于“农业保险条例被定位为商业保险受质疑”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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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5-29

 

    在我们这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农业大国,多年来,加快农业保险立法,依法建立持续稳定的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呼声频击国人耳鼓。但如今我国第一个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终于面世开始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它不仅传达出“农业保险发展终将有法律保障”的积极信号,也引发不少的忧虑和质疑。
    有专家指出,意见稿总体上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条例。它混淆了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性质,与现行农业法及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矛盾,也没有尊重互助保险组织多年的努力和实践。
    除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近日相关采访中,记者还感受到农(渔)民对条例的困惑、互助保险组织因而产生的沮丧情绪等。
一些业内人士、专家学者指出,我国农业复杂多样,农业保险需要不同保险组织的合作,不能搞单一制。条例应明确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合法地位,给它们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农业保险本质是农业政策

    “农业保险立法必须与商业保险分开,另行规定。更不能用商业保险办法经营农业保险。”5月11日下午,郭永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郭永利从事农业保险工作25年,是民盟中央农业委员会委员、原国务院农研中心副研究员,目前在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农林部任首席专家。这次条例意见稿出来后,他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一份充满质疑的意见书。在他看来,意见稿将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从根子上就是错误的。
    郭永利强调,农业保险的本质是国家为农民建立的公共风险保障制度,应谋求农民和公众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保险。在他看来,农业保险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日本、法国等基本如此。
    在近日召开的一个相关研讨会上,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在立法宗旨上,意见稿与2009年、2012年中央1号文件及农业法相抵触;在立法思路上,农业保险条例不应是保险法的配套法规,而应是农业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庹国柱还认为,意见稿表现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错误。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不是“政府兜底、强制性”,而是国家财政支持。
    据介绍,鉴于农业保险的独特性,多年来,无论是农险专家还是相关法律学者,不少人认为农业保险立法应独立于保险法之外。上世纪90年代我国研究起草保险法时,将原本已经写入、打算独立成章的发展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的内容拿出,原因即认为放在里面不合适,应另行规定。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就启动的农业保险立法,历经波折、几经易稿,且曾以《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为名。

互助保险组织认为有失公平

    上述意见稿公示后,陕西、湖北等地农机安全互保协会给一位农险专家发来短信说,这个条例没有鼓励支持农民发展农业互助保险的意思,不符合农业保险的本性。据介绍,上述两协会目前已分别有农机户会员23万和108万。
    说起我国从事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的机构,最有名的大概要算有近20年历史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在近日采访中,记者也分明感受到协会上下的低落情绪。
    互助保险组织的失望,不仅源于意见稿将一直呼吁走政策性保险之路的农业保险给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定位,更因为意见稿中这样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一位“老农险”颇为激动地说,难道这个条例把农业法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规定给枪毙了?互助保险组织竟然既不鼓励也不发展了?
    与这些略显情绪化的意见相比,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有关负责人的话则相对理性:“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在条例中没有得到体现。纵观保险历史,不同保险组织及模式在时间上是继起的,在空间上是融合的,鉴于农业(渔业)的特性,不同保险组织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我们并不排斥商业保险公司,只要我们被认可,渔民愿意投保谁就投谁。我们需要的是作为一个平等的市场主体,需要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记者了解到,上世纪90年代初,商业保险公司看到渔业保险市场风险大、赔付高、没利润而退出。为了给渔业和渔民提供一个风险保障的制度和体系,农业部在1994年7月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后更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2011年渔业互保承保渔民93万人,渔船7.3万艘,收取保费10.6亿元,提供了1780亿元的保障。18年来风险准备金积累8亿元。
    与之相对照的是,2011年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除渔业外)共收取174亿元保费(含中央财政补贴97亿元),却只提供了6500亿元的保障。
    5月10日,记者见到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舟山华鹰远洋渔业公司董事长李科平。这位早在1995年就参加渔业互保的“船老大”,对渔业互保非常认可。他说当初他们都是老旧船,保险公司只保新船、保大船,渔业互保却给保,这让他们很欣慰。
    李科平说,互保协会还免费帮他们进行船员安全技能培训、添置安全设备、配置医疗设施等。出了事,协会工作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如果出现渔民死亡和失踪,协会还特事特办,三天内支付一半的赔偿金,帮助处理善后。这些保险公司还很难做到。
    谈起正在征求意见的条例,仍不失渔民的木讷与朴实的李科平不明白,“明明做得好好的,为什么又要变?”
    记者还被告知,2005年以来,我国道路交通法把农机保险规定为法定保险,但实际上保险公司怕亏损、农民买不到保险,农机监理不给拖拉机挂牌、年检、办证,拖拉机上路没牌交警就罚钱扣车。一时间大量农机裸奔,安全管理失控。后来陕西、湖北等省农机局请专家帮助成立了农机安全互助协会,开展了农机安全互助合作保险,问题才开始解决。目前陕西财政还给农民40%的互保会费补贴。互助保险事业正在此领域快速发展。
    有专家指出,互助保险具有商业保险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的意见稿对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有失公平。条例应明确和承认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

农业部建议发挥互保组织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一位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农业灾害补偿机制是一个体系,不是哪个部委单打独斗能建立起来的。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各有各的主线,可相互渗透、相互合作,不要轻易否定任何一面。
    记者了解到,在多年的农业保险立法期间,农业保险专家、农业部门、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等多次反映过意见建议,但被采纳的情况并不理想。针对目前的意见稿,上述方面再次提出意见。其中,今年3月农业部提出意见称,“在有关制度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殊性,尊重农业保险实践,发挥各类农业保险组织包括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作用,科学界定保险范围和有关部门职责。”
    农业部还建议将一些条款中的“保险公司”改为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组织)、删除第四十一条,即继续经营2年的规定等。
    还有专家认为,应召开有各方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的立法听证会。(转载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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