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渔业船舶 海底阀 沉没
【案情简介】
浙江省**市**镇***村陈某2006年从**购得“浙*渔***”船,原所有权人为李某某。该船于1996年建造,属蟹笼作业,钢质渔船,总吨位109,主机功率223马力。渔船互保的综合责任,约定互保期限为2010年09月04日零时至2011年09月03日24时,互保价值32.7万元,互保金额26.16万元,互保比例80%。
2010年10月06日,村公司向本会经办机构报案称:“浙*渔***”于10月05日1时许锚泊在1893海区3小区海域,因船底破损机舱进水,经奋力抢救仍然无效后于05日上午8时30分沉没,7名船员经“浙*渔***”船全部获救,并在06日140时安全到达**港,本起事故造成总经济损失45万元,并向本会提出了按全损理赔的索赔申请。
【案件焦点】
1、对沉没船只的出险原因如何判断?
2、对于出险原因不明朗,是谁举证、是否理赔?
【案件分析】
接到报案后,协会委派当地互保经办机构组织查勘取证,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并查阅相关的渔船检验、登记和签证等档案,经查报案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在调查中发现该船沉没可能是由于海底阀损坏引起,这个讯息立刻引起工作人员的重视。工作人员对当时在场的所有船员每人都做了详细的笔录,并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做了详细的记载,为以后理赔工作做好有理可说,有据可查。
据船员笔录推断,此次事故可能是船舶在作业过程海底阀损坏,导致船体沉没。而船长及轮机长的笔录显示:该船上个航次锚泊在港内时,由于风浪较大,船底与礁石发生碰撞,但是当时船底并无损,判断船底并无大碍,后继续出海作业。该船在作业时,机舱进水很多后轮机长才发现情况。对于出险原因船员与船长看法不一,且船只沉没海底太深无法打捞,真实情况无法直接得出。根据船上人员笔录,可以推断:该船沉没原因可能是海底阀进水或触礁。会员坚持出险原因为前个航次触礁,才致使在这个航次中,机舱进水,但无法提供直接有利的证据,协会是否考虑理赔?后经协会及中心人员商定,给予理赔:
首先,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1 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 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从上述规定分析,《海商法》对被保险人应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范围既没有做强制性规定,也未做具体的规定,而且这种规定主要适用于被保险人根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进行非诉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应保险人的要求所应该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争议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时,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则须根据我国《民诉法》等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其次,保险人不能明确划分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失额, 保险人就应该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的根本宗旨在于将损失发生的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如果再追究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直接的全部的原因,无异于苛以被保险人过于严格的举证责任,从而解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被保险人已经提出承保危险引起损失的表面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保险人这一边,除非保险人举证证明该损失系除外责任引起,否则他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致损原因不明,被保险人只须证明其损失系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即可,保险人欲以除外责任进行抗辩,必须证明损失的近因为除外风险,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综合上所述,该船沉没原因不明,船只无法打捞,协会无法证明该事故为海底阀破损造成,建议:按实际全损赔付。
【启示与参考】
船舶在洋面机舱进水沉没,很多时候不具备打捞条件,出险原因不明朗,会出现不同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机舱进水过多,当发现时已无法到机舱进行检查出险原因
二、船员大概判断是海底阀进水,但无法确定
三、会员与船员对进水的说法不一,都是主观判断,无直接有力的证据
因此,这类事故发生后对工作人员调查处理能力、对会员的道德修养要求更高。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是主管部门的检查更加细致,另一方面要求我们时常提醒会员自觉检查,提高安全意识。(台州服务中心吴立军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