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临渔XXXX”连续两次火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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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1-24

 

【关键词】 两次火灾   事故原因  事故责任  损失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5日10点30分左右,“浙临渔XXXX”在前所宝富船厂进行休渔期保养维修,电焊工在切割上层建筑腐蚀钢板时,未能做好防护措施,操作不当,不慎将火星溅到机舱主机上,导致主机开始着火,随即火势蔓延至整个机舱。由于火势过大无法控制,船厂工人马上拨打火警, 11点20左右把火扑灭。最后造成“浙临渔XXXX”船主机、电动机、发电机、充电器等设备损坏。
    2010年7月29日11时左右,“浙临渔XXXX”船在前所宝富船厂进行休渔期保养修理,电焊工在驾驶室顶部焊接时,由于电焊引起火星掉入机舱内主机附近残留的机油上,再次引起火灾,部分机械设备损坏,所幸火情及时得到控制。
【案件焦点】
    一、同一艘渔船,在半个月时间内,连续两次发生火灾,是偶然性吗?
    二、会员与船厂是否有签署修理协议,发生火灾等事故时,责任怎么划分?
    三、连续两次发生火灾,是否有排除道德风险?
    四、火灾事故,定损复杂,加上连续两次火灾,定损难度增加。
【案件分析】
    接到报案后,得知该船短时间内连续两次发生,查勘员立即赶往出险现场调查。查勘员一方面向附近维修人员及其他船的船东调查事故情况,另一方面向船东及船厂负责人进行事故调查。查勘员给他们做了详细笔录,并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做了详细的记载,为以后理赔工作做好有理可说,有据可查。经过调查,此类案件存在几个问题:
    一、在不到半个月保养时间里,同一艘渔船发生两起火灾事故,是偶然吗?首先,两次事故原因虽然相同,但应分为两个案件分别立案调查。其次,这两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主观原因:电焊工业务水平不高,操作不规范,防火意识极其淡薄,且船东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客观原因:夏季高温天气,容易引发火灾。综合以上因素,船舶上排机舱保养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维修船舶在船厂发生火灾,责任如何划分?经向船厂负责人、会员以及维修人员调查,渔船在船厂维修期间,船厂负责把船排租给船东,再由船东聘请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船厂未与船东签署任何维修安全协议,故火灾事故由船东自己承担全责。经多方面了解,船厂都为回避维修安全责任,只租用船排,维修人员都是船东自行雇佣。维修安全事故责任全部都由船东承担,风险也转嫁到协会。
    三、对火灾原因进行严密调查,排除道德风险。火灾现场在船厂,接到报案后,中心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先走访附近船舶维修人员及其他船船东,了解情况,后向会员及船厂负责人询问调查。查看船舶内部结构状况,起火原因及受损情况。经过两次案件的现场查勘得知,电焊工业务水平不高,操作不规范,防火意识极其淡薄,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综合以上因素,发生火灾可能性极大。火灾事故的损失基本是主机及附属设备或通导设备价格昂贵,但赔付比例比较低,基本排除诈保的可能性。
    四、查勘定损。第一次火灾后,中心工作人员对损失进行“边记录边拍照”处理,详细记载受损情况,由会员签字认可,并告知会员,对主机等设备拆装维修时,及时通知互保工作人员进行“二次查勘”。第二次火灾时,有相同设备受损,经调查,船东在第二次火灾之前已对主机部分部件进行维修,但是并未通知互保工作人员,因此,属于互保范围内损失应是第二次火灾保范围内的损失剔除第一次火灾已赔付过的损失。
    综合所述,对两次火灾事故原因、责任、受损情况做详细调查之后,案件处理如下:第一次火灾,由于操作不规范且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违反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安全规定,直接导致火灾发生,会员承担全部责任,扣除20%的免赔率;第二次火灾,由于未能从上次火灾事故吸取教训,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再次违反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安全规定,会员承担全部责任,扣除30%的免赔率。
【启示与参考】
    一、各个地方,船厂管理制度不尽相同,应谨慎调查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方。
    二、核损时要根据受损实际情况,不能重复估损。
    三、建议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增强渔民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台州服务中心林剑斌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