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赔案件的成功告破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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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1-24

 

【关键词】诈保  修改死亡证明  调查重点
【案情简要】
    2011年2月17日,我服务中心接到“浙×渔××”船船长潘××报案电话,称其船员李××死亡,潘同时向椒江办事处报案。
    “浙×渔××”船系××总公司××渔业公司挂靠船只,2010年8月25日起雇主责任保额由每船员20万元增加至40万元,船上投保7人。“浙×渔××”船船长28.42米,马力300,钢质拖虾渔船。
    中心接报后,迅速进入初步调查阶段,并于2011年2月21日、4月7日两次对船长潘××等有关人员进行笔录,根据笔录事故简要经过如下:
    2月13日(农历正月十一)下午4点左右,潘××及船员××、梁××三人到停泊在石塘钓浜沙头港内的船上整理网具进行出门生产准备,李××在拉钢管的过程中不慎因船舱板断裂而踩空,致其头部敲到船舱铁板上,受伤部位随之肿大但无出血症状,船长潘××见状后用船上的红花油给其擦上。后李××自感无大碍,三人继续整理网具而未到医院就诊,傍晚时3人一起到沙头快餐店吃晚饭,后各自回家。次日(即2月14日)李××母亲发现李已死亡。
    4月10日,潘××向中心递交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索赔所需材料(但死亡证明中死亡原因一项存在明显涂改后加盖户口核对章的痕迹),向我协会提出理赔申请。
【本案焦点】
    1、意外受伤过程是否存在?
    2、为何报案时间严重滞后?
    3、死亡原因为何存在涂改而非重新打印?
【案件分析】
    中心根据案情,随后走访相关单位,扩大调查范围,现根据多次大范围调查及有关材料及笔录内容,发觉该案存在疑点如下:
    1、死亡证明上有涂改痕迹,将“因肝癌死亡”改为“因其它死亡”。中心首先怀疑死亡船员可能是肝癌导致死亡,故在台州范围内各医疗机构,包括温岭第一、四人民医院,温岭中医院、台州市立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台州医院等调查取证,但均未找到李××关于肝脏疾病治疗、住院的信息。
    2、船东潘××无法提供与船员家属的赔偿协议。中心协同温岭办事处相关人员到李××户籍所在地石塘镇永红村,向该村村委书记了解事发及善后处理问题。据陈书记介绍,李××身体不是很好,听说前一阵子有在吃药,事发前属农历正月,事故有无发生在船上、何时发生都不是很清楚。事发后船东曾给了出险者家属5万元作为丧葬费。
    3、船东潘××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公司报案,流程不符常规。事发后中心协同××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到其挂靠公司××总公司××渔业公司了解经过,据公司经理介绍,事发当天,船东曾有向公司书记打过电话,但因信号不好而中断,后于三、四天,即在李××尸体火化后,船东重新向书记报案,但书记因考虑报案流程不对,再加该船员死亡发生在家中,明确告知公司不予提供事故证明报告及调解处理等。                                      
    此后,我中心查勘员于4月7日再次对事发在场船员梁××笔录时,发觉其神态极为异常,精神压力相当大,描述事发经过有多处不符合逻辑之处,梁在我中心查勘员反复劝导,明确告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终于承认事故不存在,并签名为证。
    因此,我中心初步断定为这是一起伪造出险事实,涉嫌骗取我协会巨额理赔款的恶性事件,但鉴于之前掌握的证据及取证过程存在法律欠缺,一旦涉及法律诉讼,尚难以有十足的把握。
    6月22日,查勘人员先到温岭殡仪馆,查看死亡证明的原件,经确认与提供给我协会的无误,之后又赴其死亡证明开出单位—温岭市公安局石塘镇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查,2月15日,石塘派出所根据出险人所在村永红村村委会开具“因肝癌医治无效而死亡”的证明注销了其户口,留存于原始档案中的死亡证明原件上也清楚记载是李××因肝癌死亡。
    在取得上述关键证据后,中心于6月23日约见了永红村村长陈××,向他阐述了其利益得失,由他再向船长潘××分析轻重得失,做其思想工作。次日,即6月24日,潘终因巨大压力,在陈××村长的陪同下到××办事处书面承认,该事故是出险者明确因肝癌在家死亡,为了骗取40万元死亡赔款,故意捏造事实,在其签字按指印后放弃索赔。
【启示与参考】
    1、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2011版)第十六条之规定
    发生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该:
    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本会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到达第一港口后24小时内向本会书面报告本起事故有关的起因、经过、损失或伤害情况;
接受并协助本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如实回答本会就事故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本案发生后,船东并未在有效时间内及时报案,而是反复拖延报案时间,延误我调查人员对该案的第一时间取证、调查,致使出险船员遗体火化,丧失了首先取证的机会。为此,协会完全有充分的理由来作出拒赔的决定。
    2、根据条款第十八条  会员如不履行本章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一项义务,或者谎报互保事故发生、伪造变造证明资料、编造虚假事故经过和夸大伤害程度的,本会有权扣减相应赔款或拒绝赔偿,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互保责任。
    目前对于故意捏造事故事实,涉嫌诈赔的会员,协会并无有效措施,仅是拒赔认定。尤其现在雇主保额增长趋势明显,压力陡增,在明确某些会员存在不当得利的思想下捏造事实,涉嫌诈保诈赔的,应该作出更严厉的处罚设施,比如拉入黑名单,提高下年度保费等,甚至可以起诉,走司法程序,保护大部分会员的合法利益。(台州服务中心林伟琪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