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立法 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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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11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在经营中无法可依。笔者认为,必须加快农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农业保险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需要农民普遍参与,应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农民的投保积极性。
    近几年来,快速发展的农业保险正成为中国保险业的一个亮点。2007年以来,财政部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文件、条例的陆续出台,为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然而,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中,也产生一些问题,给农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是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常被误读。有的地方政府认为补贴保费是让保险公司捡了“便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在承保并发生理赔后,才将相应的补贴款划拨到保险公司的账户上。在保险公司赔付率不高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出现恶意拖欠的现象,这必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及其投资收益产生不良影响。
    二是低层次的保障水平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例如,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规模一直落后于其他主要农业省份,当地农民对于低保障保险缺乏有效需求。补贴效率低下、有效需求不足仅仅是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冰山一角。农业保险补贴形式的单一化、保障力度有限、没有建立长期有效巨灾风险防范机制、没有农业保险经营创新的鼓励机制等问题,对于农业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美国的实践证明,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的根本保障。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规定美国财政支持项目主要为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等。美国政府对于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1994年以来,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美国陆续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农业风险保障法》,不断丰富了农业保险的产品结构,提供各种高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使得农业保险的参与率逐年提高。截至2004年,美国农业保险计划的参与率已经达到了80%。
    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在经营操作中无法可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产生了各种问题。我国农业保险要想走出困境,必须加快农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本文从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项目和标准、经营原则、巨灾风险分散可持续机制、经营模式创新的长效机制等问题的立法需求出发,来论证农业保险立法是“医治”农业保险各种问题的“一剂良药”。
    1.财政补贴项目和标准
    保费补贴是我国主要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项目之一。在实际操作中,该项政策产生了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对于急需农业保险的地方,由于地方财力有限,甚至还会找出各种理由拖欠或克扣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承保积极性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农业保险在我国农业经济制度中是新事物,对其认识需要一个过程。首先,应该使得各级政府正确认识到农业保险补贴的实质和作用,并以法律形式约束资金拨付的流程和效率;其次,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于粮食主产区、经济条件落后地区的中央财政的补贴力度;再次,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开展更高保障层次的农业保险;最后,应该增加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补贴,建立对于保险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
    2.经营原则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采取自愿承保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风险,使得农业保险产品的定价偏高,财政负担的压力偏大。由于农业保险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需要农民普遍参与,在经营原则上建议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对低层次保障采用强制性保险,对较高层次的保障采用自愿性保险。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承保面扩大,风险得到进一步的控制,同时提高了承保能力,也就有能力、有条件推行较高层次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当然,强制性需要有法律保障才能得以实现。
    3.巨灾风险分散可持续机制
    鉴于农业保险的风险特点,必须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我国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设还很不成熟,以法律形式确认建立巨灾风险分散可持续机制十分必要。
    一方面,要建立区域风险分散机制,也就是再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我国应该加大农业保险再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再保险共同体,国内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采取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
    另一方面,要建立时间风险分散机制,也就是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机制。目前,我国财政部门已经发布有关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相关文件,但其有一定时效性,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确立该项政策的长期有效性。
    4.经营模式创新
    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创新,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的专业化水平,降低管理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例如,天气指数保险具有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逆选择、防范道德风险、降低管理成本等优点,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青睐。在我国,天气指数保险仍然属于新鲜事物,这是因为天气指数保险的开发技术和公平性的要求,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很难通过自主研发就能够独立完成。因此,只有在国家的支持下,成立专门的开发研究小组,组织全国的技术骨干,并且研发成果的公平性能够得到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可和推荐,才能使得天气指数保险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
    总之,国家在加大各种扶持政策落实的同时,一定要重视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逐步建立经营模式的创新机制,这是实现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转载自 《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