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对于“浙路渔2403”船的股东们来说是一个难以忘却的忧伤日子,一起重大的渔船沉船事故,不仅给他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遇难的渔民家属留下了一道永远无法抹去的创伤。逝者安息,生者安康。作为一名互保工作者,我们应理性地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启示一:办事处的互保展业必须紧紧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新的工伤赔偿条例,协会及时调整互保承保方案,将原来的雇主责任和附加医疗责任两种改变为雇主意外身故责任、雇主意外致残责任和附加医疗责任三种,2010年11月1日正式启用新的承保方案。为了使这一新险种得到推广落实,路桥办事处及时进行部署,次日11月2日,“浙路渔1978”船船东就投出了雇主意外身故责任50万元、意外致残责任30万元和附加医疗责任3万元的新承保政策第一单。之后,“浙路渔2403”船也于12月31日新的工伤赔偿条例实施前办理了增保手续,由原来雇主意外身故互保额从24万元/人增加到50万元/人,虽然增加了互保费支出2630.88元,但2011年2月28日这场灾难发生后,却换来了减少损失208万元的结果,而这208万元为顺利处理这起渔船沉没、死亡失踪11人的重大事故,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启示二:承保工作必须加强引导,消除渔民的侥幸心理。本次事故中,“浙路渔2403”船共有船员11人,可实际投保只有8人。事故发生后,3个没有入保的死亡渔民就不在互保理赔范围之内,需要船东自行来承担,这对于船毁人亡的船东或者船长来说,就承受着极大的赔偿风险,教训极其深刻。因此,本案提醒:一方面互保工作人员在做承保工作的时候,要认真审查船上的船员数;另一方面广大渔船船东切不可心存侥幸,为所有的出海渔民添加一份保障,就是为自身的利益加上了一把安全锁。
(路桥办事处包剑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