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与协会雇主案件的关系
当前文章浏览次数:1879
发布日期:2010-12-28

 

    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经国务院136次常务会议通过,此次修改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是继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后以法规形式进一步明确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针对条例的修改,协会理事长刘向东在来温州调研也提出了要求,希望大家充分领会提高保障额度给渔民和渔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各地区要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展业政策,逐步上调雇主责任互保的保障额度,促使温州渔业风险保障水平提高。
    下面,本人试就《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与协会雇主案件的关系进行分析,与大家共同商榷:目前各个地区意外险的保额都不一样,即使是一个办事处,保额也分为几档。如洞头办事处意外险的保额就有4档,从最低12万到最高40万不等;瑞安则分5档,是从最低10万到最高50万不等。我认为明年雇主责任保额的提高,无论是从哪一档投保保额的渔民来说都是有利的,从一定程度上更好的维护和保障了渔民的利益,减轻了雇主的负担,而且从渔民和雇主之间的调解协议上也会有一个较好的促进作用。之前曾有渔船家属因为考虑到协会理赔对雇主有一定的赔偿,而雇主与出险者家属协调的金额又相对比较低,就提出要把协会赔偿雇主的金额再加到协调金上。虽然在提高保额的同时,我们也会考虑到是否会造成这样“水涨船高”的情况,但我认为,这个“水涨船高”应该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待。首先保额的提高,最后赔偿的金额可能是高于提高之前赔偿的一倍以上,这对于受害者家属(尤其是原先雇主责任主险保额10万元)无疑可以比之前解决更多的问题,提供更大帮助,对人心的安抚也是一个促进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减轻伤害带来的损失。其次,雇主赔偿给受害者家属的金额毕竟也是有限的,不可能无休止的扩大。从保障手段上来说,虽然国家社会保障力度也在逐年提高,但是由于面临各种问题,资金也相对有限,还无法达到像发达国家那样高的赔偿力度。保额的提高今后一定会带来调解协议上最终赔偿金额的提高,而雇主自身的压力应该也会相对减轻。因此我认为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提高,无论是对协会的发展还是对弱势群体的渔民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渔业互助保险今后的发展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温州服务中心张石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