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办事处积极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亡补偿金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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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0-27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按照这一规定测算2010年的工亡补偿金: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则全国平均一次性工补助金为34.35万元,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与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了大幅提升。
新规定的实施,对渔业安全生产方面而言,一方面,能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的落实;另一方面,高额的工亡补偿标准大大提升了渔民船东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压力。
针对上述情况,普陀办事处本着“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及时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各展业分站、渔业村社、公司、服务站等在开展渔业互保工作时,认真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着力加强新规定的宣传引导,全面提高雇主责任互保金额,从而进一步提升渔民的安全生产风险保障能力,有力维护渔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普陀办事处王态忠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