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要过程
2008年5月25日,“浙普渔71216”船在E124°39′ N28°46′海域进行灯光围网作业生产,大约在24时被韩国“世光号”渔船碰撞,导致“浙普渔71216”船船艉、作业灯及电缆等损坏,韩国“世光号”渔船的船头也撞出一个大洞,船上的锚掉入大海。“世光号”渔船在企图逃跑,被“浙普渔71216”船靠上后系上缆绳。在和韩国船主谈判赔偿事宜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浙普渔71216”船强行拿了韩国“世光号”渔船上的504箱渔货后离开。
纠纷引发后,经中国渔业协会与韩国方协商,用来抵押的渔货,由东海区渔政局委托舟山方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款全部归还韩国方渔船。
“浙普渔71216”船未从对方获取索赔,该船损失100%都由自己负责。经办事处调查本次事故情况属实,考虑到渔民实际损失较大,故对本次事故作理赔处理。经审核该船损失为19479.75元(不含作业灯具)残值为600.00元。对于“浙普渔71216”船不当处理,导致损失追偿被动,扣除20%免赔额。协会给付赔偿9062.28元。
二、本案焦点
1、发生国际间渔船碰撞事故处理办法?
2、协会是否要行使对韩国“世光号”渔船追偿的权利?
三、相关思考
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从事捕鱼的船舶与行驶中的机动船碰撞,行驶中的机动船应负主要责任,本起事故渔船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浙普渔71216”船处事不理智,强行拿了韩国“世光号”渔船上的渔货,由“被害者”成为“肇事者”。从而使中国渔业协会跟韩国方协商中处于被动地位。协会虽没有参与协商,但从协商的结果——拍卖款全部归还韩国方渔船来看,我方渔船的成本颇高,最终这个成本也转嫁到协会身上。
国际间船舶碰撞纠纷的解决一直是个世界性难题,渔船纠纷就更加复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时间久、举证难,这是渔民不愿意选择的一个方式。最好的方法是协商解决,但是跨国纠纷存在语言、传统、习俗和价值评估等等一系列障碍,这对协商技巧、方法也提出很高要求。如果各渔业部门就这一问题给渔民讲讲课,普及一下国际惯例,谈判技巧,甚至教学一点简单外语将是十分有益的。在近期国际间渔业纠纷加剧,给中国渔民上这样的课,对于渔民保护自身权利将起到一定作用。当然解决问题不靠一篇文章,我们提出问题,抛砖引玉,希望得到更多好点子。
通过司法途径对韩国“世光号”渔船追偿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首先出事E124°39′ N28°46′海域为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对中方相对较为有利。另外就“浙普渔71216”船单方面就事故描述也较为有利:从事捕鱼的船舶被行驶中的机动船碰撞。难题在于:证据的提交,协会对于司法程序较为陌生,没有经验。本案损失并不大,进行司法追偿有诸多不确定性。但从长远看协会可以考虑成立一个临时小组或是部门专门从事司法追偿的工作减少协会损失。
(舟山服务中心黄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