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湛江东海“粤湛江00306”船在海上作业时,船员叶某不慎掉海身亡,叶某的家属与00306船船东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船东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录)作出裁定,扣押“粤湛江00306”船,允许其经营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卖、抵押;冻结船东在我协会可得的5万元互保补偿金和1万元抚恤金(该船船员参加B档,保额5万元的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责令船东向法院提供45万元的担保。
编者按:7月21日《京华时报》报道,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中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万元至60万元之间。我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509元,计算下来,雇主需要为因工死亡的员工家属支付更大数额的赔偿。
不容置疑,渔业属于高危行业,仅2009年一年我协会就为1037名工伤渔民(其中死亡、失踪92人)支付843万元补偿款,广东省参加渔业互保协会的渔民约占渔民总数的50%,而渔民群众购买互保的档次偏低,全省参保渔民平均保额仅6.7万元。站在船东的角度,如果只为船员投保低档次互保,一旦船员出险死亡,想通过6万多元的补偿款化解风险,彻底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只能把包袱丢给了社会。如上例,“粤湛江00306”船船东仅可在互保协会获得6万元补偿款,远远无法解决赔偿的问题。如最后法院判决了执行45万元的赔偿,船东可能要卖船,甚至倾家荡产,而叶某家属能否完全得到45万元的赔偿也还是未知之数。
值得关注的是,浙江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48元。而浙江省政府早在2005年已经开始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补贴比例为:渔船财产全损险补贴20%,渔民人身平安险补贴20%。保费财政补贴大大减轻了渔民群众的经济负担,渔民主动要求购买高保额的保险,目前,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的人均保额已经是超过25万元了。对比可见,尚未实行较为广泛、普遍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是造成我省渔业保险人身保额严重偏低的重要原因。
国家提高工伤死亡补偿金标准,体现了国家对工人权益的保障和生命的尊重。船东提高风险意识,为船员购买足够的互保,如一份D档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保额15万元如死亡还可增加3万元抚恤金)一年才交会费600元,相当于一个月50元,可以大大减少出事后的纠纷。一方面化解船东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出险人员的应有权益。故此,我们呼吁广大渔业工作者、互保代办处重视这个问题,除了继续加强宣传工作,扩大互保投保面之外,也要积极鼓励渔民群众增加保额,同时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给予有力的支持,尽快落实渔业政策性补贴的实施方案,建立起切实有效的渔民风险保障网络。
附录:法院依照的法律条文有以下三种,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一)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二)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以下省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以下省略
(转载自 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渔保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