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的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已经走过五年的历史,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紧紧依靠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成绩斐然,展业跨越发展,服务不断提升,给温岭市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筑起了一道新的屏障,为渔区的社会和谐和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温岭渔业互保承保和理赔情况的回顾
温岭渔业互助保险是在2005年正式启动的,它的前身是中国渔船船东互保浙江办事处的其中一个代办处,只受理渔民的雇主责任互保,承保的渔民24831人,互保费298.96万元。但协会成立的五年间,全市各类渔业互保费共计13744.31万元,其中:雇主责任互保雇主责任互保费收入共计8893.73万元,参保渔民达10.03万人次;渔船互保互保费共计4849.76万元,参保渔船11252艘次。
2005—2009年,全市共发生理赔案3128起,赔付金额4565.82万元,平均赔付率34.84%。 五年的赔案起数和金额(详见图1)
其中:渔船事故1479起,赔付资金1303.06万元,平均赔付率 21.02 %。按事故类型分:碰撞事故1350起,赔付金额647.82万元,占事故总数的91.27%;渔船沉没事故26起,赔付金额390.78万元,占事故总数的1.76%;火灾事故77起,赔付金额243.73万元,占事故总数的5.21%;其它(搁浅、触礁等)事故26起,赔付金额20.72万元,占事故总数的1.76%。(详见图2)
其中:雇主责任事故理赔1690起,赔付金额2878.04万元,平均赔付率33.19 %。
二、赔案情况分析
从上述统计数字分析,温岭市五年来的渔业互保事业发展迅速,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较为平稳,各类事故呈下降趋势。但是渔船的碰撞和渔民的意外伤残事故频率依然较高,渔业生产的安全防范任务仍然比较繁重。
1、渔民的保障意识越来越强
随着渔业互助保险政策宣传的深入,广大渔民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大,互保费逐步上升,保障金额已达55.68亿元,雇主责任主险从2005年的人均5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23万元。
2、理赔案件比较稳定
从赔案的情况看,五年中发生的各类渔业事故总体上还比较平稳,年平均赔付率在30%左右,最高的2008年,发生赔案1006起,赔付率达到40.07%。最低的2007年,发生赔案871起,赔付率24.05%。
3、渔船事故分析
从五年渔船发生的事故统计数字分析,2005—2009年参加渔船投保共有11252艘次,共计发生了各类安全事故1479起,发案率 13.14%,在整个渔业安全事故中渔船事故却达47.28%,将近占了一半左右。而在这些事故当中,占比例最高的是渔船碰撞事故,共有1350起,占了事故总数的91.28%;其次是火灾,共有77起,占5.2%;再次是渔船沉没和其它(搁浅、触礁等)各占1.76%。
4、关于雇主责任事故分析
2005—2009年五年中,共发生雇主事故1690起,占全部事故的54.12%。其中意外伤残事故的有1438起,占85.09%。由此可见,渔民的意外伤残事故比较频繁。
三、安全防范措施的进一步落实
海洋捕捞渔业是全露天作业的高危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出现的一些生产性事故当然也是比较客观的。然而,从温岭市五年渔业互保赔案的情况分析,有相当一部分渔业安全事故却是主观的,也就是说是由于渔民人为因素造成的。互助保险是渔业安全生产的事后补救行为,如何将事后工作变成事前、事中的监管,加强风险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才是我们抓渔业安全的根本目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避免客观,降低主观,以“人防”和“技防”并重,加强监管,大胆创新,努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渔区的和谐和稳定。
1、注重“人防”
人是安全生产中最起决定性的因素。在渔业生产过程中,能否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关键在于人,在于渔民自身的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感、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纵观我市五年的渔业互保理赔案件,不难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事故是主观造成的,比如有些船长缺乏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操作不当,出现了渔船的碰撞、火灾、甚至出现了人员的伤亡等等,引发了渔业生产性事故。因此,做好“人防”,这是渔业安全的最为根本基础。为此,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渔业互保事业的支持力度,增加财政补贴比重,扩大保险范围,增加互保险种,进一步增强渔业生产防灾减灾的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船长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拓展工作思路,丰富宣传方式,贴近渔民群众,切实提高宣传效果。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宣传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及渔业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可编印安全手册,录制DVD等宣传资料片,送发到渔村和渔民手中,同时,可以对渔民家属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枕边风”,给渔民经常吹吹,发挥渔业安全生产贤内助的作用。协会更要创新宣传形式,利用自身的优势,深入渔区,走进渔村,和渔民进行面对面的宣传。三是要大力开展渔业生产基本技能的学习和培训。针对渔业生产和渔民的特点,开展教育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效果。在常规职务船员上岗培训的同时,尤其要加大对船长的水上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力度,重点开展以防风、避浪、防雾的海上航行技能、避碰规则、信息系统的使用和海上自救互救等为主要内容的渔业安全实务操作培训,切实提高渔民特别是船长的安全防范能力。在注重渔业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的同时,要加强船员特别是船长的海上实务操作训练,象汽车驾驶员培训一样,到海上进行实际操作,严格考试,使其真正掌握渔业安全生产所必须过硬的基本技能。
2、做足“技防”
渔业生产有别于其它行业,全天然的生产环境,不可预见和不确定的自然因素确实难以预料,因此,必须要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装备武装渔业,使渔业生产有更多的安全保障。一是要充分利用现代的通信技术,使广大渔民及时掌握各种信息。海上生产出现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等灾害性天气,就会直接威胁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类事故预警信息机制和灾害性天气以及海洋灾害监测机制,通过单边大电台,卫星电话、手机短信等,及时发布信息,使渔民及时了解海上气象情况,避免和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二是要加快推进和全面提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建设。全面安装AIS船载自动(避碰)终端和卫星监控船载终端,搞好海上动态实时监控,提高科技兴安能力,为渔业生产筑起安全屏障。三是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助体系。要加快渔船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指挥平台系统并实行省,市、县、镇的上下对接,保证该系统的有效使用。四是要充分发挥渔船海难救助的协调指挥作用,联合海事、交通、边防以及民间救助力量,建立应急机制,努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和有效处置。五是协会要进一步反哺渔业,给渔船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继续给渔民配备一些救生设备和医疗设施,以提高渔业的防灾减灾能力。
3、加强监管
渔业生产的安全,除了渔民自身的素质提高和必要的人防和技防,渔业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重要的保障。因此,必须要严格加强监管。首先,要严格渔船准入,切实加强源头管理。要控制渔船更新、改造和购置,规范渔船交易市场,尤其要理顺挂靠渔船的关系,落实挂靠渔船的安全责任,杜绝监管的盲区。严格渔船修造申批程序,规范渔船修造企业行为。严格渔船检验,提高渔船检验质量,提高渔船的适航能力,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前提条件。其次,要严格渔民准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渔民准入制度,要把好职务船员的签证关,对于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外来人员,不得上船出海生产。再次,要严格执法。要依照有关渔业法规,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对船龄长、船体差、船员多的高危渔船,实行重点监管,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于职务船员证书配备不齐和不适航的渔船不准出海生产,对于超航区、超抗风力航行、超员、超载的渔船要实行重点打击,力求把渔业安全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渔船黑名单和渔民违章记分制度,将渔业的安全责任事故与渔事纠纷调处、保险理赔实行有机结合,从而有效地降低各类事故的发生。
4、创新机制
抓安全,防事故,除了常规性的管理以外,更要大胆创新。对此,一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和渔船船东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船东要对其所属的渔船、船员及设施的安全负责。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自觉服从监督管理。二要健全和完善渔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必须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管理模式。要积极引导渔船实行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鼓励渔船加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落实好镇、村、渔业公司、渔船和船长等多层次的渔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努力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三是完善海上救助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海上救助能力的投入,充分利用行政资源,组织指挥协调社会力量,形成一个自救、互救、援救的救助网络,渔业镇、村(公司)要积极组织渔船编队生产、编组结对、互助互救,努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四是协会要积极探索安全防范的激励机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建立和完善事故的防损和止损机制,针对不同的作业渔船,制定更合理的保险费率,对于在互保期限内无事故的,续保时可实行费率优惠或者奖励;对于在承保期内多次出险或者连续多年赔款超出所交保费的,可提高承保费率;对于连续几年无事故的,优惠可以更多等政策,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渔民参与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效地把渔业安全事故降到最低限度。(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卫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