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协会就关于渔船综合附加机损责任险的理赔操作规定(试行)发了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附加损险理赔操作规定。文件内容如下:
关于渔船综合附加机损责任险的理赔操作规定(试行)
渔船综合附加机损责任,是指因互保渔船的螺旋桨、舵叶、尾轴、桅杆、主机、副机和离合器在使用过程中单独损坏而需要修复的费用及合理的施救、救助费用,协会按约定金额及条款规定给予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及认定:
在互保责任期内,渔船的螺旋桨或舵叶、尾轴在船舶航行时触碰障碍物(海上漂浮物)或触礁、搁浅引起的单体损坏;桅杆在负载过度时发生的损坏、断裂;主机、副机在开机期间发生的爆缸、裂缸导致上、下机体、曲轴等机件的损坏;离合器在开机时发生的齿轮损坏。
由于附加机损定损的特殊性,必须要求会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案,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船到港应即时通知查勘机构进行定损,并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对未经查勘机构同意就更换设备的一律拒赔。
二、机损修复或救助、施救费用理赔范围:
螺旋桨、舵叶、尾轴的修复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和必要的上下排费用;主机、副机和离合器的修复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
由于附加机损责任引起的船体施救、救助(拖带)费用的赔偿以主险互保金额的10%为限。
三、除外责任:
1、正常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的机件损坏;
2、非按常规进行维修保养或非经检验合格,导致损坏;
3、损坏后维修使用的润滑油、燃料、催化剂及其他易损、易耗品;
4、会员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机器、设备在互保责任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5、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6、损坏后未经理赔查勘机构同意更换设备的。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信息部根据文件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