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船互保赔偿中施救费核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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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7-07

    在渔业船舶保险的赔偿过程中,我们有时会碰到一些渔业会员要求赔偿施救费用。根据渔业互保条款,只有当渔业会员的船舶在发生互保事故时,特别是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等常见事故时,为了防止渔业船舶损失扩大,甚至有灭失危险时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及救助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协会理应给予恰当的赔偿。所以,如何合理做好渔船险中施救费的赔偿问题是提高渔业互助保险在渔民中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渔船险中施救费问题处理得好与坏也是事关渔业互保长远发展。我们要统筹兼顾渔业会员与省渔业互保的利益,合理地补偿受到损失的渔业会员。
    如何做到更合理地赔偿渔船险中施救费的问题,是互保工作人员不断努力的方向。本人以“浙路渔运218”船在2010年1月10日的一次搁浅事故为例,浅谈关于做好渔船险赔偿中施救费核定的一点建议。2010年1月22日夜10点40分,浙路渔运218海上作业后返回自己本地渔港--海滨港。由于金清镇三山涂围垦工程而造成大量石子堆积在海滨渔港外口。“浙路渔运218”船在回港途中不小心船体碰到石子滩造成船舶板及螺旋桨损坏。协会对这次事故的施救费核定只考虑了从黄琅海滨港外口到黄琅船舶修理厂的有关施救费用。可在实际施救过程中,由于当时此船海上作业后回港,船上装满鱼货。在黄琅海滨港没有鱼市场。如省协会只考虑船舶施救到黄琅船舶修理厂修理,那一船鱼货就因为时间长久而可能变坏,渔民的利益更加受到损害。尽管协会在处理渔船险赔偿中施救费问题有规定:施救到离岸最近的一个港口。但是,协会对于施救问题也有一个总原则:就是尽量减少渔业会员的损失。所以我对此类海上事故有个建议,对于空船的施救费用的核定应该施救到离岸最近的一个船舶修理港口;对于满船鱼货的施救费用的核定应该施救到离岸最近的一个有鱼市场和船舶修理厂的港口。这样做尽管我们比以前多了一点费用,但渔民会觉得协会是在关心他们的利益。我们在处理事故时会比商业保险更加灵活、更加贴心,协会在渔民中的印象也会更好。一家之言,仅供各位参考。(路桥办事处包剑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