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估损参照表》提高理赔速度与理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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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6-28

    理赔是互保事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而渔船估损是理赔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是自台州服务中心成立,渔船估损却是一直摆在中心面前的一个难题。
台州服务中心成立初期,中心先后聘请船厂人员以及船检的验船师协助估损。但是,由于台州地区渔船理赔案件多,且分布范围广,不是互保专职的估损人员根本无法及时跟进每个案件,大部分案件只能由中心查勘人员现场查勘后,再把照片笔录等资料交给估损人员进行非现场估损。因此,渔船的估损准确度低,且赔案所需时间长,效率差,理赔速度跟不上,导致广大会员反应强烈。
    2009年9月份,汲取近一年半理赔实践工作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与台州各个办事处的交流沟通后,中心初步制定了一份《渔船估损参照表》,并进行试行。试行期间,查勘人员利用该表,对渔船损失情况进行现场估损定价。这一措施实施后,受到广大会员的一致好评,取得的效果超出了预想。
    一、理赔速度大幅提高,理赔工作变“被动”为“主动”
    之前,接到报案并经查勘后,资料首先需转交给协陪人员估损,估损后再由中心工作人员做案卷,从接报案到结案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有时甚至更久。《渔船估损参照表》试行期间,现场查勘并估损定价后,只要中心收齐赔案所需资料,工作人员可以马上进行理算并上报审批。一个赔案的处理时间可以缩短到一星期甚至是几天。有些案件遇到特殊情况,比如会员由于资金紧缺,无法进行维修,中心可以在道德风险可核前提下,在查勘定损前,让会员准备好所需资料,查勘定损后,及时录系统,完成赔案以便及时赔付,做到了“当天赔案当天处理理赔”,及时解决会员困难。理赔速度的加快进而也使理赔工作实现了从“被动”到“主动”地转变。
    二、理赔质量大幅提高,实现“零后顾之忧”。
    《渔船估损参照表》对于船体、消防救生设备、施救/救助费中的拖带费实现定量定价,对于上下排费/进出坞费中的上排费、螺旋桨实现范围定价。比如,之前人工费按工数定价,但是所需工数很难计算,只能大致估量,准确度低,且会员异议较大,因此,《渔船估损参照表》把人工费用纳入到钢板的费用,钢板单价提高到9000元左右每吨,钢板的数量可以按尺寸计算,最后可以通过维修时所用的钢板尺寸计算总的维修费用。又比如,锚的单价按7.6元/千克,锚的重量按检验记录,如果会员船由于碰撞事故导致锚丢失,可以按检验记录的锚设备对锚价格进行估损定价。注,具体内容见《渔船估损参照表》。按这种定量定价方法估损后,会员对估价无争议的,可以在查勘人员解释赔案理赔理算操作过程后,在估损单上签字使得赔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透明化”。据统计,2009年9月份实施现场定价措施之后,台州服务中心无一赔案出现后期问题,理赔工作顺畅,稳定。
    三、进一步完善《渔船估损参照表》,为共创和谐渔区“添砖加瓦”
    由于船用设备种类繁多,各类设备有不同品牌不同价格,特别是设备零件需要换新维修,这些都是对船用设备进行定价所遇到的困难。《渔船估损参照表》暂时还不包括通讯导航助渔仪器,但部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已经完成定价。实现对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通讯导航助渔仪器的定价是中心工作人员在下一阶段重要的工作任务。试行《渔船估损参照表》的目的在于实现“定价+定量=估损”的工作理念, 但是仅仅依靠《渔船估损参照表》又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渔船估损参照表》的“定价”正式使用及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查勘人员的“定量”能力也需相应提高,即对渔船各个部位的熟知程度,该修还是不该修,该修如何修等。《渔船估损参照表》是中心在试点期间就如何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质量的一个有益探索,在试行期的间作用明显,广受好评。半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该表的推行在今后理赔工作过程中是切实可行的,有助于真正实现协会宗旨及服务中心职能,能够为共创和谐渔区“添砖加瓦”。
    《渔船估损参照表》的草拟及试行过程中,得到了省协会及台州各办事处很多指导及帮助,使我们收益颇多。《渔船估损参照表》的使用肯定是一个日趋成熟的过程,我们希望凭借自身及各地提供的一些宝贵经验,使其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本地区理赔工作的实际情况。《渔船估损参照表》将在2010年由台州服务中心上报协会备案,在获准正式施行后,中心将根据不同时期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调整更新并及时通知各办事处,希望能得到协会及各办事处更多的支持。(台州服务中心林剑斌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