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出台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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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5-05

    为鼓励和支持三门县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开展,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三政办[2008]24号)文件精神,三门县海洋与渔业局与三门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三门县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海渔[2010]14号)。
    《办法》规定:由县财政设立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实结算、专账核算”,补贴对象为在本县的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正式会员。补贴险种为雇主责任险、渔船全损责任险。补贴标准为凡在省渔业互保协会投保雇主责任险,渔船全损责任险的,县财政对会员应缴互保费金额的10%给予补贴。
    《办法》同时对资金安排拨付进行明确,规定:每年年初,县海洋与渔业局编制渔业互助保险计划,县财政根据其计划,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办事处在互保工作结束后,将全县渔业互助保险补贴对象汇总成册,报县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补贴金额,直接拨付到办事处。该办法于2010年5月1日起试行。
《办法》的出台,将对减轻渔民经济负担,鼓励渔民积极参保,提高渔民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具有极大推进作用,并为三门县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三门办事处罗月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