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依据
当前文章浏览次数:1336
发布日期:2009-10-13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方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发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