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印发《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用工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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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0-16
为了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以专业化为主体的互保队伍,统一、规范协会招用员工的工作与管理,协会根据《劳动法》、协会《章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印发了《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用工管理制度(试行)》。
《制度》对员工的招聘与培训教育、劳动法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息假期、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奖励与惩罚等各项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确定协会人员招聘由各部门(或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协会统一制定年度招聘计划,经理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应聘人员应如实正确填写《报名登记表》,同时提供各类合法证件,招用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正式录用。
《制度》明确,协会用工制度管理采用两种形式:一是2008年12月31日前招用的员工,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2009年1月1日后新招的员工原则上先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与当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再考虑由协会直接招录。新招的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15日前,由用人部门做出鉴定,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秘书处审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制度》规定,协会将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度对员工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员工须经协会年度考核合格方能继续录用,并按规定给予晋升工资档级,发放年度奖金;员工经年度考核不合格,不晋升工资档级,不发放年终奖金。第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无条件辞退。(协会信息部潘鸿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