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下放温、台地区核赔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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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7-03
为了充分发挥市级办事处的职能作用,理顺协会与市、县级办事处关系,更好地服务会员,协会根据《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和《理赔业务规定》,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委托温州办事处办理核赔工作的通知》(浙渔保[2007]39号文件)与《关于委托台州办事处办理核赔工作的通知》(浙渔保[2007]40号文件),将温台地区的部分理赔案件审批手续委托给市级办事处办理。至此,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关于下放部分理赔权限的决议已得到全面落实。
《通知》对赔案的审批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凡渔船互保索赔金额2万元以下、雇主责任互保伤残及医疗费合计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案件,各县级办事处可直接将案卷材料报由市级办事处审核;二是县级办事处核赔权限须经市级办事处协商并报协会同意后执行;三是如遇见疑难及其他确需通融赔付的案件,须经市级办事处审查提出核赔意见后报协会审批;四是凡渔船互保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雇主责任互保的死亡伤残医疗费合计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案件,县级办事处直接将案卷报由协会审核,协会业务部每月将该类案件的理赔清单传真给市级办事处备案。
《通知》对赔案的审核要求和赔款准备金、赔款结算也作了详细的规范,明确规定为了补充温州办事处的赔款准备金,协会业务部将及时对移送的理赔案件进行审核,并通知财务部汇出赔款。在规定试行期间,协会将建立监督机制,若发现错、假案,将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委托权限。(协会综合部潘鸿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