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试、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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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0-13

 

第一条 为了提高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和海上人员生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机功率1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的普通船员。

第三条 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150千瓦以下的渔业船舶的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基础训练(简称“基础训练”),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以下简称“基础训练合格证”)。基础训练合格证是渔民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资格凭证,未持此证者,不得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训练系指对船员进行的海洋与气象常识、航海大意、轮机大意、水手工艺、海上求生、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海洋防污、海损事故应急处理等十项内容的基础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是渔业船舶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的主管机关(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组织编写教材、统一证书格式;各海区渔政渔淮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和检查本海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船员基础训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局是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基础训练的考试、发证机关(简称“考试发证机关”),负责本辖区普通船员基础训练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基础训练培训单位应具有一定的场地、教学设备和相应水平的教师队伍,并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进行培训。
培训单位和教师资格由各考试发证机关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批准和认可。

第七条 凡申请参加基础训练考试者,应身体健康,能适应海上工作环境,并向所在地的考试发证机关递交考试申请表(附件)和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二张。

第八条 培训、实际操作、考试时间总计不应少于80学时(不少于10天)。
理论考试以l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实际操作考试分及格和不及格两个等级。

第九条 考试以笔试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口试),实际操作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考试发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考试资格。
1.涂改、伪造、转让、出售或出租证书;
2.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供假证明;
3.违反考场纪律;
4.通过不正当或舞弊行为而获取证书;
5.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已经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者可以核发此证。

第十二条 基础训练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持证者应在有效期最后六个月内,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书,申请换证者应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审证申请表》;
2.一寸正面免冠近期照片两张。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凡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持有基础训练合格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