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鹰7号鱿钓船火灾事故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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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24

 

    2008年12月25日11:50时左右,锚泊在舟渔公司锚地休渔的北太鱿钓船华鹰7号,因船员室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火势较猛,大火迅速蔓延,经消防队员两个多小时的奋勇扑救,终被扑灭,但该船中舱以上所有设备全部被烧毁,机舱设备进水,损失惨重。
    接到报案后,舟山办事处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船进行查勘取证,经查勘,该船损失在70万元以上,但因该船参加的是短期全损责任互保,且互保期限为2008年5月9日至2008年12月8日,因此不能给予其理赔,船东只能自行承担事故损失。
    这起事故损失较大,在渔区引起强烈反响,从反面给广大渔民群众上了生动的一课:一是船东保险意识不高,对政策性互助保险了解不够深入,参加互保主要是为了应付主管部门,因此选择费率较低的全损责任互保,没有考虑到在部份损失的情况下能否得到理赔。二是船东安全意识不强,认为船在港内锚泊有专人看管不会发生事故,因此只投保出海生产的几个月,其他时间不参加保险。但是,从近期几起渔船事故案例来看,大多数都是发生在港内锚泊的渔船。从渔业安全和财产保障的角度出发,渔船应当投保全年的综合责任互保,而且不能脱保。有些船东认为投保综合责任费率高不划算,投保不是很积极,一旦受灾,却使渔民历年来的辛苦付之东流。
    从几起大的渔船火灾事故发生后来看,参加综合责任互保的渔船通过渔业互保的预先赔付程序提前拿到理赔款,及时解决了渔船修理和恢复渔业生产的资金难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了经济损失,而投保全损责任互保的渔船因部分损失不在互保责任范围内而没能获得理赔,这些事例让渔民深切的感受到应当本着为自己负责的态度投保,投保时千万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
    我认为,每位互保业务人员一定要树立服务渔民、为渔民排忧解难的思想,在对险种解释、业务政策的宣传以及如何使船东转嫁风险,为船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上多做工作,让更多的渔民熟悉渔业互保的业务政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不违反协会互保条款的前提下,尽量鼓励渔民参加综合责任互保,以增强渔船的抗风险能力。(舟山办事处励金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