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出险后投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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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31

    【关键词】 主机爆炸,出险后投保,诈赔未遂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1日,浙*渔***船系泊于前所某船厂上排口处,当日夜21时左右,船长与轮机长检查船只时发现船艉系泊缆绳松动,船艉打横,船长与轮机长合计后打算启动主机将船艉缆绳重新固定,在主机启动后没几分钟,轮机长听到主机发出爆炸声,随后立即关闭柴油泵,经初步检查主机机体与曲轴严重受损,失去动力。
    【船舶概况及承保概况】
    台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查阅了会员船承保与船检等基本概况,经核查,浙*渔***船系王某所有的流刺网作业近海渔船,该船王某常年租赁给他人使用,现租赁人为李某,该船建造于2011年6月27日,船总长53.6米,型宽8米,型深4.05米,主机功率478千瓦,主机型号为CW8700ZC,总吨位467吨。互保金额467万元,互保比例100%,同时该船投保了渔业船舶互助保险综合附加机损责任险,其中主机机体的保额为18.5万,曲轴保额为17万,互保期限为2020年4月10日00:00起至2020年7月13日24:00时止,本次出险在投保有效期内。
    【案件疑点】
    疑点1:会员为何无缘无故在临近禁渔期增保机损险?
    疑点2: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船在进行驾驶亭与船艏舷墙改造,驾驶亭上亭整体重造,通导设备等均已拆除,在此极为不便的情况下为什么会选择启动主机进行并靠系泊,而不是呼叫小船协助系泊?
    疑点3:查勘过程中发现该船曲轴损伤十分严重,曲轴面遍布锤击状凹槽,初步怀疑为高速航行时导致,为何系泊时会产生如此严重的损伤?
    疑点4:在一次现场查勘中,工作人员例行询问主机损坏的原因与当时的操作步骤,船长李某存在一问三不知,对工作人员提出的疑问,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疑点5:在笔录询问阶段发觉船长李某与轮机长细节处有差异,怀疑有串供可能。
    疑点6:在取证调查沟通过程中,发现李某行为反常,CW8700ZC型号主机市场价格68W元,该船保单机体保额为18.5万元,曲轴因没有断裂只能赔付30%修理费用,赔款与李某实际维修费用相差甚远,李某听闻赔款金额后欣然接受,没有半句怨言。
    【案件处理经过】
    中心工作人员接到协会“967202”调度后,第一时间赶往前所进行查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船在大修,驾驶亭上亭已整体重造,内饰与通导设备全部拆除,驾驶甲板上只有舵系统与顺道车开关 ,随后进入机舱内对受损主机进行拍照取证,发现主机机体风门盖处因爆炸导致破洞,曲轴受硬物敲击表面有十余条凹槽深浅不一,现场取证后马上对当事船长李某与轮机长进行笔录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得知,该船为李某于2020年4月9日租赁后从台州某闸出港后航行至前所某船厂上排口处系泊进行驾驶亭及舷墙的改造,据李某描述,每天21-22点他都会和轮机长来检查一遍船只情况后才回家休息,2020年5月11日21时左右,他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艉系泊缆绳松动,商量后决定启动主机进行并靠,在并靠过程中,主机发生爆炸。
    经过以上初步调查,查勘人员发现疑点很多,为了摸清真相,先稳住李某,以主机未吊出拍摄困难为由,要求李某将主机吊至岸边,查勘人员随即返回中心进行案情梳理,在此过程中,首先发现李某出险时间与机损险投保时间过于接近。其次曲轴损坏过于严重,主机刚启动低速并靠的情况下不可能将曲轴击打至严重变形,并且再次对李某与轮机长进行询问时,发现两人细微处描述不一致,对损坏原因与案发时主机操作步骤也一问三不知,加之该船出险日期为5月11日,租赁日期为4月9日,机损险投保日期为4月10日,更让查勘人员怀疑是否存在出险后投保机损险的可能。
    带着问题,中心查勘人员马上联系办事处承保人员协同开展取证工作,办事处承保人员对投保人会员王某处对船舶所有权进行了解,中心工作人员对该船进行全面的轨迹查询与分析,经过上述调查发现,王某称是李某增保机损险,并且已将该船已经卖给李某,而非租赁关系。查勘人员本着严谨态度(即增保机损险之前几日应为出险时间)着重对4月10日之前的轨迹进行着重调查,发现该船于2020年4月9日11时从某闸内驶出,4月9日13时40分到达前所附近,期间航速为10节左右,随后无故停泊于江中直至4月9日22时38分,该船又开始航行,航速为4-5节,通过上述轨迹分析怀疑该船4月9日13时40分左右该船主机可能已经爆炸损坏,4月9日22时38分的轨迹则为拖带过程。对比李某笔录描述,出险时间为5月11日,查勘人员又对5月9日-5月12日的轨迹进行查询,轨迹显示该船并未移动,且航速均为0节。但以上掌握的证据,只能证实该案确实存在疑点,证明案发时间早于投保时间或5月11日案发当日不存在系泊过程,查勘人员决定前往出险码头进行勘探找寻是否有可以利用的监控探头,但唯一的一个探头是水利局于5月15日安装,晚于出险时间。
    至此可以直接利用的调查手段无法收集到有力证据,查勘人员通过周边信息了解到李某所在的渔业村后,对该村相关船东进行走访,得知李某在出险后询问过机损险的理赔范围等问题,结合早前的掌握的证据,有理由怀疑李某是出险后增保机损险推迟报案想要蒙混过关。
最后,中心查勘人员联合办事处承保人员,组织话术,分别对会员王某,实际经营人李某进行突击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李某开始出现松动,对查勘人员的疑问答复过于牵强,前后回答不一致,一度发脾气抱怨理赔流程复杂严苛,查勘人员以退为进,通过对李某进行多方面的思想沟通,深入讲解骗取理赔款后的法律后果,劝他不要因小失大。另一方面办事处承保人员对会员王某进行沟通,因王某是保单受益人,让王某了解其中的利害关系,之后在多方劝说下,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协会“967202”主动撤案,为此该案告一段落。
    【启示与思考】
    通过此案例还是可以获得多方面的启示的,首先,查勘人员在调查中过程中,有疑问要多思考,不懈的挖掘细节,坚定执行协会“不惜赔,不烂赔”的原则,工作一定要细致、认真,在理赔过程中不能只听被保险人一面之词,而应该从多方面着手调查,并认真详细的做好笔录请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对于此类出险日期与投保日期相近的案件,查勘人员更要小心谨慎,不能让一些投机取巧的被保险人有机可乘。其次,回顾本案最后阶段,即便掌握上述证据,但到法院起诉也很可能败诉,但最终能够促使王某主动撤案,依靠于前期多铺垫多挖掘,找出疑点与反常之处,结合话术多联系多询问制造高压环境,在心理上击溃对手从而达到撤案目的。(台州服务中心 林楠、杜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