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实施渔业船员实名制保险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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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23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实施渔业船员实名制保险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农渔发〔2021〕23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1年10月18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7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要求包括海洋渔业在内的八大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021年2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明确要求加快出台实施渔业船员违规记分办法,实施船员实名制保险,梳理更新渔业船舶、渔业船员信息。

     2021年3月,浙江省安委会印发《关于印发重点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21〕5号、6号),制定涉海涉渔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加强事故调查处理,深化安全宣传教育,建立渔船、渔民保险理赔与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启动实施渔业船员实名制投保。

     2021年10月,省农业农村厅积极响应上述文件内容要求,为发挥渔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作用,增强渔船船东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渔业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联合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共同印发《意见》。
     二、核心意义

     将保险融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借助保险强化船东的安全生产意识,转嫁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经济损失,提高事故预防能力,降低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
     三、保险与安全挂钩的要求

     要求船东(投保人)提供雇佣船员名单用于保险;要求保险经营机构在2022年开渔前全面实行船员保险实名制,以实名制为基础,建立保险与渔业安全生产挂钩机制。

     为建立保险与渔业安全生产挂钩机制,强化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协会建立渔船安全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备案制保险,为2022年全面实名制保险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根据渔船作业方式、船龄和危险程度、保险赔付等情况,对国内钢质渔船实行差异化费率;完善互保船险条款,对参保渔船因违法违规生产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一律加扣免赔直至拒赔;奖惩并举,完善无理赔优惠奖励机制和多次出险渔船续保费增收机制,进一步加强船东安全生产意识。
     四、保险与服务结合的要求

     鼓励渔业保险经营机构举办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强化渔民事故预防能力;要求渔业保险经营机构在理赔过程中充分发挥经济保障作用。

     为深化服务,加强事故预防功能,协会每年安排专门的安全管控服务资金,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补贴购置救生衣、安全帽等渔船安全设备配备,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手册,制作安全生产宣传视频,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救助服务等;并积极配合渔业主管部门为船东(投保人)提供隐患排查等风险管理服务;理赔上做到快速赔付和大案的预赔、直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