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疾病猝死 48小时条款 保险范围 责任扩大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8日,浙平渔XXX船老大肖某在渔船上搬运渔获过程中不慎摔倒,起身后感到身体不适,便独自回家休息。约4小时后,家属返回家中,发现肖某躺在床上,呼之不应、意识丧失、昏迷不醒,伴呼吸急促、单侧肢体无力等症状,家属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将其紧急送往就近医院抢救。
入院后,医院经头颅 CT、生命体征监测等全面检查,紧急诊断为:突发性脑出血,颅内压增高,中枢性意识障碍等,随即下达病危通知书,启动重症抢救程序。
经连续4天住院全力抢救,肖某病情持续恶化,脑出血量持续增加,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抢救无效于2024年9月22日不幸身故。
事后,家属向协会提出索赔,协会根据条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事前无临床症状的疾病,经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方可理赔,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故对此案予以拒赔。
【案件焦点】
1.应如何理解与适用保险条款中“48 小时疾病猝死”时间界限?
2.“48小时”时间限制在保险理赔实践中是否具有合理性?其依据与制度价值何在?
【案件分析】
要理解“48小时”条款的设立初衷,必须要了解其由来,我国相关的立法条例,可以追溯到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其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并且该条在2010年修订时,也予以了保留。
保险条款的制定相信也是充分参考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一条规定,笔者认为制定这一规定的核心要素在于:雇主保险的核心,保障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而不是突发疾病,但考虑到一些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压力等工作因素存在直接关联,制定者在合理的尺度内,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有限度地纳入保险保障范围,而“48小时”的时间限制,正是为了明确这一“合理”、“有限度”的边界。
那么“48小时”是否合理?根据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是合理且有根据的:
1.医学根据。心脑血管等猝死类重症,发病后48 小时是重症抢救黄金窗口期;如果超过 48 小时,很多时候死亡的因果关系很难分清,难以判断最初发病猝死是和工作因素有关,还是后续医疗并发症、自身多年基础慢性病逐步恶化的结果,导致取证困难,徒增争议,不利于事故的解决。
2.平衡船员、船东和保险三方负担。把48小时疾病猝死纳入雇主保险责任范围,已经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且协会雇主条款最初是将疾病猝死按身故保额的50%限额进行赔付,在后续理赔实践中为了进一步保障船东和船员的利益,将赔付比例提高到100%。但众所周知,疾病死亡的出险率是远远高于意外事故的出险率的,相关资料显示,在寿险身故赔付中,疾病身故占了大约9成,而只有1成左右的死亡是意外事故造成,如案例中的此类事故,如果理赔不设时间上限,赔付率将会失控,也会无限放大船东方的责任,最终损害整个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因此,笔者认为条款中对于疾病死亡的“48小时”时间延伸,在条款制定之初就体现出了理赔的温度和人性化,是各方因素权衡的结果。
【启示与参考】
“48小时”条款在工伤认定理赔的实务运行当中,确实暴露出较为突出的现实矛盾。该时间门槛最受诟病之处,在于容易将死者家属置于伦理抉择的两难境地:如果竭尽全力持续抢救,就有可能因抢救时长超出 48 小时而无法获得工亡待遇;若希望争取工伤理赔,则又可能面临需要放弃救治的伦理压力。正因如此,有观点提出,该条款客观上倒逼家属放弃继续抢救,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甚至容易滋生不良的价值导向。
但应当看到,这一评判有其片面性。从制度逻辑分析,单纯延长抢救时限并不能从根本上消解争议。倘若将认定时限调整为 72 小时、96 小时或者更长,届时仍然会出现一批刚好超出新设时间节点的案件,当事人依旧可以基于相同的逻辑对新的时间界限提出质疑。
再者,把48小时疾病猝死纳入保险理赔范围,初衷是考虑了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存在一定关联,是对原有保障边界的有限拓展。一定意义上是将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疾病”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的保障范围,如果这一正向举措会带来社会的舆论压力,站在保险公平合理的角度,那保险机构应该取消这一条款,而不是继续扩大时间。相对的,如果对于疾病有保障需求,是可以通过疾病附加险的方式提供更完善的保障,而不是把意外事故和疾病事故混为一谈。
诚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48小时之限存在着矛盾和不足,实践中引发了一些分歧和问题,但是没有一项制度和规则是完美无瑕的,公共政策与法律规则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多方利益权衡之后的选择,它解决一部分社会问题的同时,又会不可避免地带出新的矛盾,只能持续完善,而不可能一次性抵达绝对完美。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在后续的条款完善过程中,我们可以依据现下医学条件的进步,多年的案例累积,考虑增加48小时时限到一个当下更合适的程度,或者采取阶梯式的赔偿方案,或者通过附加险的方式完善保障程度等等,这些都将是我们可以努力和进步的方向。(温州服务中心 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