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额保险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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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03

    【关键字】不足额保险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日,A船停靠码头期间,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火灾,造成A船80万元的损失。
    【承保情况】
    A船在协会投保渔船综合责任险,船舶价值100万元,互保比例100%,保险金额100万元。
    【其他情况】
    第三方公估机构评估确定,A船的实际船舶价值为125万元。
    【案件焦点】
    不足额保险案件如何理赔。
    【案件分析】
    本起案件中,B船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实际船舶价值为125万元,存在价值不一致的情况,且金额相差较大,应如何进行理赔处置?
    一、保险定义
    渔船投保时,由于会员对本船价值估计不足,造成实际价值与保险价值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视为不足额保险的一种情况,产生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
    1、会员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对渔船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2、会员因没有正确估计渔船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渔船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二、理赔方式
    (一)比例分摊纳入理赔
    A船在本次火灾事故中,损失金额为80万元,根据不足额保险按比例分摊的原则,纳入协会理赔的损失金额为:80(损失金额)×100(保险金额)/125(实际价值)=64万元
    (二)全部损失纳入理赔
    会员与协会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的,且不存在故意欺骗或者隐瞒船舶价值的行为,故不因再去考虑A船的实际价值,应将80万元损失纳入理赔。
    三、如何定性
    该类案件应如何定性,关键的依据是“会员在投保时,是否存在欺骗船舶价值的行为”。
    (一)存在欺骗行为
    理赔调查过程中,发现会员存在擅自更改船舶造价、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等欺骗船舶价值的行为,可按照比例分摊纳入理赔,并根据欺骗行为的损害程度,增扣相应免赔。
    (二)不存在欺骗行为
    理赔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会员存在欺骗船舶价值行为的,且会员按照协会条款规定,如实告知渔船价值的相关信息,可按照全部损失纳入理赔。
    四、理赔处置
    根据协会承保规定,渔船在承保时按照市场价值、协商约定等方式确定保险价值,主要计价原则为吨位计价与市场计价。
    (一)吨位计价:根据渔船作业方式、渔船船龄等参数,按照每吨位价值×渔船总吨位,确定保险价值。
    (二)市场计价:根据渔船造价合同、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并参考同类型渔船的市场价值,确定保险价值。
    本起案件中,A船按照吨位计价的方式确定保险价值,且履行船舶价值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因此,应将A船全部损失80万元纳入理赔处置。
    【启示与参考】
    一、碰到实际价值与保险价值不一致的案件,理赔人员应详细调查保险价值的确认环节,确保协会与会员的权益。
    二、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是渔船安全管理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需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功能,协助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根本上促进消除事故隐患。(理赔部  沈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