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立渔船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共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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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31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建立渔船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共管机制的通知》,全面压实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监管责任,推进依港管船、依港管安全,进一步做好渔船安全风险管控。

     在管理职责方面,《通知》明确船籍港地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本辖区登记在册渔船的监督管理;靠泊港地要认真履行进出渔港渔船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在港渔船的动态管理。

     在进出渔港报告管理方面,《通知》明确船籍港地要督促本地渔船在外地靠泊时主动向靠泊港地报告并加强培训;靠泊港地要加强进出渔港报告管理,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并及时通报给船籍港地。

     在港渔船安全检查方面,《通知》要求靠泊港地在伏休期间加强对本港休渔渔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异地休渔渔船应及时通报给船籍港地;船籍港地在生产期间加强本地渔船动态管理,及时发现长期异地停靠渔船,负责定期召回。

     在渔船事故调查分工方面,《通知》明确靠泊港内发生的非本地渔船安全事故,由靠泊港地负责,船籍港地协助;靠泊港外发生的渔船安全事故,由船籍港地负责,靠泊港地协助。

     在日常协作机制方面,《通知》提出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联动检查和互动交流机制,共同做好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来源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