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渔船肇事逃逸案分析及处置
【关键词】碰撞 沉没 逃逸
【案件经过】
20XX年3月12日晚上,从浙江台州椒江小型机动船锚地驶往211海区捕捞作业的“浙X渔****”船,与从福州装载887吨钢材驶往江苏如皋的某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浙海****”船,在台州沿海水域(概位N28°37.54′/E121°46.25′)发生碰撞,碰撞后1分49秒“浙海****”船沉没,船上共7人落水。“浙X渔****”船轻微受损,无人员伤亡,并且未开展现场救助,驾船离开事发现场,致“浙海****”船上7人全部遇难死亡,构成较大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
【案件分析】
事发时事故水域能见度良好,“浙X渔****”船与“浙海****”船均为在航机动船,航向稳定,可以认为双方船只对事故的发生都负有责任,原因如下:
(一)两船均未能有效利用视觉、雷达、渔船AIS系统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瞭望,存在严重疏忽瞭望;
(二)“浙X渔****”船未履行让路船责任,“浙海****”船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三)“浙X渔****”船直至碰撞事故发生,一直保持10节左右的速度航行,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判决依据】
该事故经浙江海事局与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浙X渔****”船肇事逃逸事实成立。驾驶人员李某某明知已发生碰撞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应急救助措施,驾船离开事发现场,导致“浙海****”船上7名船员全部死亡,认定为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警示效果】
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及释义(2015修订版)》,该案会员船行为符合条款第四章责任免除的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即会员或其代表的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坏、责任和费用,本会不负责赔偿。且该案会员船未按照要求配齐职务船员,超员出航,违反了条款第九章会员义务的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制订的各项安全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规定,配备适任人员、配齐救生和消防设备。
综合上述情况,台州服务中心对“浙X渔****”肇事逃逸案做出拒赔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