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进出渔港未报告?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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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20

     根据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以及《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渔船进出渔港前应向拟进出的渔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

     渔船进出渔港实行航次报告:出港渔船应报告船名号、船长姓名、联系方式、实际作业类型(方式)、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出港编组情况等。进港渔船应报告船名号、联系方式、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

 

【案例一】

     2022年3月,浙江某地渔业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渔船现场无法出示最近的进出港报告申报记录。依据相关法规,执法人员当即立案调查,责令其停航、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0月,浙江某地渔业执法人员对正在进港靠岸的两艘渔船进行登检,经检查发现,该两艘渔船现场各有7名船员,而根据两艘渔船船长提供的进出港报告申报记录,每艘渔船仅上报了5名船员信息。因此,执法人员对两船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不仅是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利渔船进出渔港,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渔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船舶信息、船员信息,同时借此开展信息服务、助航服务、救援服务等。船长作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渔业安全风险预防部 王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