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浙普渔***船员死亡”案件中近因原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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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0-22

    【关键词】踝关节断离 离断再植手术 死亡 近因原则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7日19时左右,“浙普渔***”船在181海区1小区生产作业,船员出险人、海某、红某三人在左船舷处放网时,出险人左脚不慎被网绳卷入,导致其左踝关节断离。险情发生后,船长立即上前查看并帮他包扎伤口止血,同时将离断的脚妥善保存。后船长驾船返港并联系渔政船救援,当晚12时左右渔政船接到出险人。
    8月28日凌晨5点35分救护车将出险人送入广华医院,随后医生对其进行左踝关节离断再植手术。
    8月29日出险人出险神志不清、嗜睡、左侧肢体活动差等急性脑梗症状。
    8月30日13时46分出险人转院至舟山医院,在昏迷状态下实施全麻开颅手术。
    9月1日出险人右侧瞳孔散大,四肢疼痛,刺激无反应。
    9月2日17时出险人心率逐渐减慢,血压持续下降,病情危重,于18时32分医院宣告死亡。
    【案件焦点】
    1、保险中近因原则的定义?
    2、保险中近因原则的认定及类型?
    3、本案是否属于雇主责任理赔范围?
    【案件分析】
    一、保险中近因原则的定义?
    《保险法》上关于近因原则的含义: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也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理解为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也为近因。很多时候这些因素过于抽象,实践中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或标准将“近因”具体化,以使得近因原则得到更实际的应用。
    二、保险中近因原则的认定及类型
    在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可能是承保危险,或者是保险当未提及的危险。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中,此致损原因为近因,保险人责任较易确定 ,如果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危险,则无需赔偿,在多个原因情况下,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
    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的,那么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该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赔付责任,反之则不予赔偿,单一原因的损失认定比较简单。
    2、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中介或媒介作用,但是对结果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前因才是近因。
     (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进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起的因果作用,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果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是前因最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独立的”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前因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结果,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三)本案是否属于雇主责任理赔范围?
    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出险人在接受手术治疗过程后死亡,接受手术治疗属于“独立的”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因此不属于雇主责任理赔范围内。另一种意见是外伤是手术的直接原因,尽管出险人是在术后死亡的,但因术后急性脑梗对于医院和出险人、会员来说均属术后突发的意外事件,不能认为患者本身轻微的高血压是导致急性脑梗死亡的根本原因。
本案经向医院咨询调查,结合出险人张国志的死亡诊断及出险情况(出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左踝关节离断,并在手术后急性脑梗死亡),该案是一起连续多发原因造成的损害,出险人张国志左踝受伤离断作为前因,断肢再植术后脑梗死作为后因,断肢再植术导致的脑梗死并不是损害结果的“独立原因”,后因是前因合理延续的直接、必然结果,因此,根据近因原则理论,可认定本案是一起船员意外伤害死亡案件,符合协会雇主责任条款第二章第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因此下落不明”,属于雇主责任理赔范围内。
    【启示与参考】
    1、造成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可能是多个没有关联的原因,也可能是一连串的原因所致,所以判断近因原则中,近因不是最近的原因,而是造成事故最直接、最有效、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
    2、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需打断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条,并且介入的原因只有在效果上成为最主要的原因才能成为近因。在渔业互保工作中如何判断新介入的原因在效果上是否显著,要结合实际,运用法律知识去判断,而不能照本宣科。
    3、保险理赔近因原则复杂多变,在实际案件中情况不尽相同,具体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把握案件赔付尺度,在充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前提下,作出合理判断。(舟山服务中心 朱蕾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