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推进渔业高水平安全建设。正值秋冬海上生产高峰期,为有效防范化解海洋渔业安全风险,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切实提升渔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与法治观念,我们策划推出“以案为鉴”系列报道,聚焦“两超”、违规改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等涉渔安全违法行为,以案示警,防患未然,望广大船东船长引以为戒,守法出海,平安归港。今日推出《以案为鉴|船舶未按规定报告进出港》。
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渔港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主管部门掌握船舶动态、实施安全调度、组织应急搜救的重要依据。近期查处的三起案件,均涉及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普遍伴随超载人员等违法行为,教训深刻,值得警醒。
一、案情回顾
(一)浙奉渔*****、浙临渔运*****——未履行进出港报告义务
2026年9月20日至24日,执法人员分别登检发现两船本航次进出渔港均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未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船舶动态与在船人员信息,主管部门无从掌握其在船人数与预计进出港时间,船舶动态在渔港监管系统中处于“空白”状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服从调度”之规定,执法队已依法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浙普渔运*****——填报了报告,但船员信息与实际严重不符
2026年8月25日,执法人员登检发现该船虽填报了进出港报告,但该航次报备船员与现场实际人员严重不符:多名报备船员并不在船,实际在岗人员未如实填报,报告信息失真,实质上等同于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该行为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须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之规定,执法队已依法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适用法条
(一)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法律责任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船长须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四条,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二)进出渔港服从调度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服从调度。该规定明确了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法定性和服从监管的义务性,违反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典型意义
(一)报告制度是海上安全的"生命线"
进出港报告是主管部门掌握船舶动态、实施安全调度、组织应急搜救和事后核查的唯一依据。不报即“失联”,一旦发生险情,搜救力量难以第一时间锁定船位与人数,延误最佳救援时机。
(二)如实填报是报告制度的底线
案例二极具警示典型意义。部分船东船长片面理解报备要求,把完成报备流程当成应付任务,只重 “有没有报”,忽视 “报得对不对”。报告的生命在于真实,人员底数不清是海上应急处置中最忌讳的状况。
三起案例的查处,目的是警示所有船东船长:进出港报告是国家法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线”。任何一次漏报、虚报,隐患都会持续叠加,汇聚成海上事故的巨大风险,我们要始终把船上每一位弟兄的平安放在心上。(渔业安全风险预防部 徐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