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渔政“亮剑2022”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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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30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强效震慑作用,同时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执法监管能力,近日,台州渔政从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去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雷行动”时,在温岭松门港外登临黄骅市宏鹏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冀黄渔028XX船,检查发现该船擅自将刺网(漂流、定置)作业渔船改装成帆张网(单锚张纲张网),现场测量网具网目尺寸为36mm,船舱内有渔获物101箱。该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整改并主动配合本机关调查,且捕捞的渔获物较少(龙头鱼、杂鱼、下脚料等杂鱼共101箱,已根据省协调办《关于没收渔获物的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由渔获物协议处理单位以每箱1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共计10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决定对黄骅市宏鹏渔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拾元整(¥101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为外省籍渔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案件。当前,外省渔船违反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破坏我省的渔业资源,也不利于我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不仅是解决渔业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而且是实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现实选择,对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自然资源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案对规范外省渔船海上作业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障本地渔船的合法权益,规范省内外渔船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来源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